有被徵收人問, 我們村最近修路, 需要征地, 當地政府補償規定是外嫁女沒有權利享受補償, 戶口在本地也沒有補償權益, 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有類似的事件, 外嫁女在外家沒有落戶, 也不能有補償權益?外嫁女的尷尬是誰給的?難道家中房產分配也沒有外嫁女的份?
在一些農村有這樣的風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外嫁女是不享有該農村的任何權利的, 甚至連家中房產的分配也沒有份。 那麼這樣的說法究竟能否站得住腳呢?近日,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有關外嫁女的案件。
今年60歲的蔡老漢, 家住南通市通州區, 和妻子秦某膝下育有一兒一女, 兒子蔡衛某2003年大學畢業後在一家輪胎企業上班, 戶口隨之遷到了工作單位所在地, 女兒蔡佩某在當地開了一家美甲店, 一家人日子過得舒心如意。
2010年, 村裡要建集中居住區,
建房時, 由於蔡衛某已成家立業, 和妻子一起住在單位的宿舍裡, 而蔡佩某尚未出嫁, 戶口和父母在一起。 因而, 建房選址申請表上蔡老漢家人口一欄便填了3人, 即蔡老漢夫婦和女兒蔡佩某。
破舊的平房換成了樓房, 日子越過越好, 老兩口本可以安心地頤養天年。 誰料天有不測風雲, 蔡老漢的老伴秦某患上了癌症, 2015年3月去世了。 母親生病期間, 兄妹二人因照顧母親、支付醫藥費等問題多次發生矛盾, 嫌隙越積越深。
老伴去世後, 蔡老漢將兩個子女叫回家中,
庭審中, 蔡衛某辯稱, 當年家中建樓房時自己投入了1萬餘元, 而妹妹蔡佩某未對家庭作出貢獻, 僅在母親病重時盡了部分義務, 不應為合法繼承人。 而蔡老漢則堅持認為應該按照農村的習俗由兒子繼承房屋。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 繼承權男女平等, 原、被告均系秦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蔡衛某在建樓房時是否有投資,
蔡衛某不服, 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建房申請人享有房屋物權權益
南通中院家事合議庭審判長、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曹璐介紹說, 涉案房屋系農村自建房, 且建成後從未辦理過初始產權登記, 因此判斷房屋的權屬應根據建房申請表上的申請人。
而兒子蔡衛某戶口當時已在異地, 根據法律規定, 農村的宅基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 因此蔡衛某不能成為建房申請人。 本案中, 考慮到建房資金和勞務主要來源於蔡老漢夫婦, 故法院在房屋份額權益分配上充分考慮了這點, 對蔡老漢夫婦適當進行多分, 最終確定蔡老漢夫婦各享有35%的份額, 蔡佩某享有30%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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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所謂按照農村風俗,外嫁女出嫁後,無論戶口是否遷出,都應該視為已經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這個說法是站不住腳的,至於外嫁女能否分配到征地補償款,還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分別來講:
一、農村女嫁農村男
外嫁女嫁農村男,如果農村女戶口沒有遷出原籍,且在原籍有承包地,男方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沒有給外嫁女分配土地或土地補償費的,應認定該類型外嫁女仍然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遇到征地拆遷時,應享有與其他被徵收人同等的待遇。
二、農村女嫁城市男
外嫁女嫁入了城市男之後,實踐中從保護外嫁女的權利出發,認為只要外嫁女沒有將戶口遷入男方,則應認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但若外嫁女自願將戶口遷入了男方,應認定其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因此,如果戶口仍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原集體經濟組織在遇到征地拆遷時,應將外嫁女納入需安置的農業人口,享受與其他被征地農民同等的補償、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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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所謂按照農村風俗,外嫁女出嫁後,無論戶口是否遷出,都應該視為已經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這個說法是站不住腳的,至於外嫁女能否分配到征地補償款,還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分別來講:
一、農村女嫁農村男
外嫁女嫁農村男,如果農村女戶口沒有遷出原籍,且在原籍有承包地,男方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沒有給外嫁女分配土地或土地補償費的,應認定該類型外嫁女仍然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遇到征地拆遷時,應享有與其他被徵收人同等的待遇。
二、農村女嫁城市男
外嫁女嫁入了城市男之後,實踐中從保護外嫁女的權利出發,認為只要外嫁女沒有將戶口遷入男方,則應認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但若外嫁女自願將戶口遷入了男方,應認定其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因此,如果戶口仍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原集體經濟組織在遇到征地拆遷時,應將外嫁女納入需安置的農業人口,享受與其他被征地農民同等的補償、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