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近日, 由錦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楊某祥、詹某波運輸毒品罪一案, 經錦屏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判處被告人楊某祥、詹某波有期徒刑各十五年, 分別並處罰金二萬元、一萬五千元。
本案由黔東南州公安局指定錦屏縣公安局管轄, 錦屏縣公安局以楊某祥涉嫌運輸毒品15克案、詹某波運輸毒品420.2克案, 分別向錦屏縣檢察院移送審理查起訴。 該院經認真審查及訊問被告人, 發現兩案存在較多可疑點和聯繫之處, 並非獨立和無關聯的個案, 經兩次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經審查查明:現年36歲的被告人楊某祥及34歲的詹某波, 系湖南省靖州縣平茶鎮人, 二人即是好友又是同學關係, 不時往來密切, 均系吸毒人員, 又均有違法犯罪前科。 案發前幾日, 二被告人在靖州縣城出租房內吸食毒品。 2016年6月16日下午, 被告人楊某祥駕駛其在靖州縣城租賃的一輛轎車, 與詹某波攜帶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從湖南靖州縣城駛往貴州黎平縣城, 為防途中公安人員查車發現毒品, 當二被告人行駛至湖南省靖州縣與貴州省黎平縣交界的“界牌”(地名)時, 楊某祥遂安排詹某波攜裝有大量毒品手提紙袋下車, 轉換乘靖州至黎平的客車先前往黎平,
在該案整個訴訟期間, 楊某祥除供認查獲的15克毒品外, 對查獲的420.2克毒品二被告人均拒不供認犯罪事實, 相互推脫責任, 互相辯解毒品屬對方所有。 楊某祥辯稱整個途中是其一人獨自駕車前往黎平, 沒有與詹某波同行, 詹某波所攜帶毒品自己並未知情, 與已無關;詹某波則辯稱手提紙袋是楊某祥事先就放於轎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