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是人生一件大事,
辦理相關手續時,
千萬要將合同文句閱讀一遍,
搞清含義,
不能有半點馬虎。
否則,
您就可能像下文中的陳先生(化名)那般,
為自己的一時不謹慎後悔不已。
陳先生是廣州人, 8月經房產仲介介紹後, 來到高明西江新城某樓盤看房。 在他看來, 該樓盤面江而建, 視野開闊, 價格實惠, 未來周邊又會配套有軌電車和城市地鐵等軌道交通, 正是一個房產投資的好去處。
一時衝動下, 陳先生不理會自己能否順利辦下銀行貸款, 就馬上向開發商繳納1萬多元的購房定金, 簽署下《商品房認購意向書》。
由於《商品房認購意向書》規定, 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後的7個工作日內必須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如逾期不簽訂, 則會被視為自動放棄所定房屋; 等得陳先生意識到銀行貸款辦不下來, 合同勢必要違約時候, 他上門要求開發商退還萬元定金。
不過, 開發商一口回絕了陳先生“退定”的要求, 理由是這筆錢屬“定金”而不是“訂金”, 不能退。
為什麼是“定金”就不能退?陳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對此, 有法律界人士解釋,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 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 當給付定金一方不能履行債務時候, 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 而如果是接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債務, 則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在陳先生的案例中, 他由於個人原因不能順利辦下貸款, 導致債務不能履行, 符合《擔保法》中對給付定金一方不能履行債務時的規定, 所以他無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 衝動購房的苦果, 只能由他自己獨自吞下。
專家提醒市民, 在購房繳納“誠意金”時候, 一定要留意意向書上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 以免重蹈陳先生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