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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一女士銀行卡被盜刷兩萬餘元,起訴銀行獲全賠

黃女士的銀行卡並未開通網銀和快捷支付方式, 卻在6個網路平臺通過快捷支付被盜刷15筆共兩萬餘元。 為此, 黃女士將南寧某銀行訴至法院索賠損失。 近日, 南寧市興甯區法院一審判決黃女士勝訴。

1.卡被盜刷, 儲戶向銀行索賠

2014年9月18日, 黃女士在南寧某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 同時開通了帳戶餘額變動短信提醒業務, 並每月按時支付2.5元的服務費。 2016年7月6日, 黃女士在銀行辦理業務時發現, 其銀行帳戶在7月3日通過協力廠商支付平臺的快捷支付方式, 共在6個網路平臺消費了15筆共20951.01元。 黃女士隨即前往派出所報案,

案件至今未偵破。 因賠償問題協商不下, 黃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南寧某銀行賠償存款20951元。

圖片來源網路

南寧某銀行辯稱, 本案交易均屬於協力廠商支付平臺支付, 交易方式為快捷支付。 黃女士與財付通、年年卡等5個中間人簽訂了電子商務委託代理協定,

授權給這些電子商務平臺以相應的扣款或消費款項的權利, 同時銀行與本案中的協力廠商也簽署了委託代理協定, 協定的主要內容是協力廠商發出銀行卡號, 交易資訊、時間、金額到對方帳號的扣款指令, 銀行接到指令就會予以扣款;另外, 黃女士在被盜刷後第三天才報案, 存在重大過錯;而且黃女士收到付款資訊前, 手機是會收到驗證碼的, 銀行在整個付款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及違約行為, 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2.未盡義務, 銀行被法院判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客戶在初次將銀行卡綁定協力廠商支付平臺提供的帳戶時,

銀行應驗證客戶身份, 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協力廠商支付平臺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 通過後方可進行支付。 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後, 此後交易時就無需再驗證, 只須按指令付款, 由此體現協力廠商快捷支付的便捷性。 但銀行在為客戶提供此項服務時, 應盡到合理的風險提示和通知義務。

本案中, 黃女士否認自己的銀行卡綁定了協力廠商支付平臺, 以及開通了快捷支付方式, 此點亦可從銀行提交的銀行卡流水清單得到確認。 在法庭調查中, 針對黃女士銀行卡開通快捷支付方式的時間、程式, 以及在開通過程中銀行是如何驗證黃女士身份等問題,

銀行均未能予以明確並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且黃女士已在銀行處訂購帳戶餘額變動短信提醒業務, 銀行應在其帳戶密集發生資金變動時及時予以提醒, 但銀行未能充分舉證已經履行合同義務, 未能證明自己已盡到存取款業務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 應對黃女士在本案中的損失承擔責任, 扣除黃女士已獲得其中一支付平臺退款的3990元, 銀行還應支付其存款損失16961元。

法官提醒:在享受便捷時重視風險

在移動互聯網時代, 我們已習慣購物吃飯只需用手機“掃一掃”, 而銀行和各大網路平臺合作推廣其快捷支付方式時, 也是不遺餘力地減少繁複的手續, 但在體驗方便快捷的同時,

存在的風險同樣值得重視。

消費者應保管好自己的個人資訊, 如關聯卡號、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驗證碼等。 若手機被盜, 到協力廠商平臺撤銷快捷支付方式, 及時致電協力廠商支付平臺客服, 申請解除手機綁定服務, 或可在支付寶頁面取消綁定銀行卡。 使用電腦或手機時, 千萬不要登錄不明連結或網站, 要認真核對網站位址, 避免登錄木馬網頁, 更不能洩露短信驗證碼。 同時, 建議銀行在開通一些業務時, 必須做好身份驗證確認程式, 並向客戶盡到合理的風險提示和通知義務。

來源 | 南國早報記者 彭甯莉 通訊員 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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