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為“官”“民”平等對話架橋
南通率先對“民告官”案件實行律師無償代理
法制網南通2月1日電 記者丁國鋒 通訊員顧建兵 今天,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 向社會發佈《南通市行政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有效整合社會法律資源, 幫助當事人更理性、更充分地參與行政訴訟, 為“官”“民”平等對話、良性溝通、解決糾紛架起一座便捷的橋樑。
自1989年南通開闢了全省乃至全國縣處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先河後, 近30年來先後有3000多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經過4年多的運行, 南通法院系統行政審判品質不斷提升, 人民群眾訴權依法得到維護, 司法監督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進一步發揮, 湧現出了一大批在全省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精品行政案例。
同時, 南通中院在實踐中也發現, 因不熟悉行政訴訟程式規定, 原告不能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利用行政訴訟不斷糾纏、滋擾行政機關或無訴訟利益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反復訴訟現象明顯增多, 同時拒不接受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二審、再審、信訪率居高不下。 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爭議的立法目的難以實現,
南通中院認為, 人民群眾不僅應在刑事、民事訴訟中獲得法律援助, 在受到公權力侵害時更有必要獲得法律援助, 這不僅是司法便民利民的需要, 更是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 同時在援助律師的參與和引導下, 有利於減少不必要、無價值的纏訴、纏訪數量, 培育社會法治理念、法治意識, 促進公平、和諧、誠信法治社會的建立。
基於此, 在南通中院的積極宣導下, 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辦、南通市人大內司委共同組建調研組進行了專題調研, 形成了《南通市行政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在認真梳理、逐條研究各地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
《規定》擴大了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範圍, 在全國率先將“訴訟實施能力較差”作為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條件;原告持法院出具的《建議給予法律援助函》即可申請法律援助, 援助審批期限縮短為3日, 申請流程進一步“瘦身”, 援助效率大幅度提速。 人民法院對法律援助品質高, 積極參與爭議實質解決, 有效促進涉訴信訪化解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律師, 應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獎勵。
同時, 南通中院、南通司法局還將組織全市1000余名律師進行行政訴訟業務集中培訓, 做好《規定》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