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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今日起實施

《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通過, 將於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修訂頒佈實施, 將進一步加強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公路事業發展。

據悉, 針對群眾反映較強的天津市一些公路交通標誌、標線指向不清問題,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公路建設專案, 其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針對因公路地下管線建設施工而頻繁破路、影響公路安全暢通問題, 也就是市民常說的“馬路拉鍊”問題, 《條例》規定:公路地下管線的年度建設計畫應當與公路年度建設計畫銜接。 新建、改建公路時, 地下管線應當與公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 並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 與公路協調建設。

《條例》補充了“穿城公路”管理規定。 《條例》明確:公路與城市道路分界的調整,

應當結合公路網規劃和城市道路網規劃, 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確定。 同時規定:按照城市道路網規劃同時承擔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 公路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條例》增加了收費站保障車輛通行的要求, 規定:收費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 保障車輛正常通行, 避免車輛擁擠、堵塞;收費設施發生故障的, 應當及時提示並儘快修復。 如違反此條款造成車輛嚴重堵塞的, 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增設了京津冀區域公路管理協作專章, 加強京津冀區域公路管理協作, 建立了“三項協同制度”、“三個協同機制”。

規定“本市公路規劃應當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要求, 與區域公路網統籌銜接、同圖規劃”;規定“本市省際公路建設專案應當統籌北京市、河北省的公路建設計畫安排, 協同組織實施”;規定“在省際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 應當統籌安排養護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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