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通過, 將於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修訂頒佈實施, 將進一步加強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公路事業發展。
據悉, 針對群眾反映較強的天津市一些公路交通標誌、標線指向不清問題,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公路建設專案, 其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針對因公路地下管線建設施工而頻繁破路、影響公路安全暢通問題, 也就是市民常說的“馬路拉鍊”問題, 《條例》規定:公路地下管線的年度建設計畫應當與公路年度建設計畫銜接。 新建、改建公路時, 地下管線應當與公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 並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 與公路協調建設。
《條例》補充了“穿城公路”管理規定。 《條例》明確:公路與城市道路分界的調整,
《條例》增加了收費站保障車輛通行的要求, 規定:收費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 保障車輛正常通行, 避免車輛擁擠、堵塞;收費設施發生故障的, 應當及時提示並儘快修復。 如違反此條款造成車輛嚴重堵塞的, 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增設了京津冀區域公路管理協作專章, 加強京津冀區域公路管理協作, 建立了“三項協同制度”、“三個協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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