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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零口供”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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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還原

2017年某天, 平谷區熊兒寨鄉某村的徐某報案稱家中1700元現金和一對黃金耳環被盜;同村的張某也報警稱其家中正房推拉門被撬, 西屋玻璃被破壞, 室內櫃子、梳粧檯被翻動。 當日, 公安機關發現張某剛駕車至鎮羅營鎮、東高村鎮等地實施作案, 于下午15時許, 在和平家園蹲守時將張某剛抓獲, 並自張某剛駕駛的車內搜查出人民幣1700元、VIP牌照套等物品。 被抓獲到案後, 犯罪嫌疑人張某剛否認實施入戶盜竊, 否認去過案發現場。 在審查逮捕階段, 檢察官通過以下四條證據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張某剛的盜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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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吻合

結合和平家園、熊兒寨鄉的監控錄影, 可以證明在案發時間段張某剛出現在熊兒寨鄉。 兩個被害人描述的財物被盜時間與張某剛出現在該鄉的時間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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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印吻合

事主張某家後院內提取足跡的鞋紋與同日被抓獲的張某剛所穿鞋子的鞋紋(藍色運動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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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獲的贓款吻合

徐某丟失現金1700元與當日被抓獲的張某剛車上起獲的1700元吻合, 起獲的現金序號與事主徐某手中的3張百元面值的鈔票屬同一序列, 尾號緊密相連, 與被害人的描述可以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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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做出合理解釋

張某剛對於自己的車輛出現在熊兒寨鄉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 其對出現在現場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在檢察院審查逮捕與提起公訴階段,

犯罪嫌疑人張某剛均不認罪, 在審判階段, 張某剛當庭認罪。 最終, 鑒於張某剛自願認罪, 且部分犯罪系未遂, 平谷區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張某剛犯盜竊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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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零口供”案件?

“零口供”案件指被追訴人在刑事訴訟中緘口不言、拒絕陳述, 或者只單純進行無罪或罪輕辯解的案件。 在該案中, 犯罪嫌疑人張某剛被抓獲到案後, 既否認實施入戶盜竊也否認去過案發現場, 審判時才承認罪行, 因此屬於“零口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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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零口供”案件

辦理“零口供”案件, 間接證據(間接地指出所調查的證據)必須與其他間接證據聯繫在一起才能證實犯罪事實是否發生及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 簡言之, 就是通過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鎖鏈最終定罪, 辦理時需要做到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仔細閱卷, 注重對時間、痕跡、衣著特徵等細節的審查, 全面收集、審查其他證據, 推敲案件事實。 在本案中, 張某剛案發當天駕駛車輛的行車軌跡及時間是推測其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重要線索,

張某剛所穿鞋子的鞋紋、起獲的贓款數額是鎖定張某剛實施入室盜竊的關鍵, 且其對出現在案發現場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通過全面的審查證據, 在層層遞進的推理後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

二是訊問犯罪嫌疑人, 要求其做合理解釋, 並重視對其辯解進行審查。 巧妙運用雙向審查, 正向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辯解, 以辯解中的案件資訊為線索進行調查取證。 再通過對現有證據的分析判斷, 反向審查辯解中的不實之處, 從而實現對辯解的“否定之否定”。 本案中, 多次訊問張某剛, 其先是否認去過該村, 後承認去過該村但未實施盜竊, 根據張某剛的辯解進行查證,

其供述不屬實, 又與現有在案證據相矛盾, 從而能夠認定其實施盜竊罪的事實, 排除其他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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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連結

《刑事訴訟法》第53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 重調查研究, 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 沒有其他證據的, 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 證據確實、充分的, 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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