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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關停並轉,員工該怎麼辦?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 經常發生企業因各種原因關閉、停產、合併、分立、轉產、破產現象。 遭遇此類情形, 勞動者應該怎麼辦呢?以下案例, 給出了相應的答案。

關閉停業, 員工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

【案例】

因為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劉小凡等17人所在的公司於2017年4月13日被有關部門責令關閉。 由此, 被迫離職的劉小凡等人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時, 被公司拒絕。

公司給出的理由是:“不是公司不想讓大家上班, 而是無奈!”

【點評】

劉小凡等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勞動合同終止。

但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還指出, 勞動合同終止後,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合併分立, 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案例】

因為公司股東內訌, 李玉茹所在的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分立成A、B兩個公司。 員工經抽籤後, 李玉茹被安排在B公司上班。

B公司認為李玉茹工作能力較差, 不想接納她, 遂以原單位已不復存在、原勞動合同作廢為由要求李玉茹離職。

【點評】

B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李玉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 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 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即B公司無權將李玉茹解聘。

同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

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 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 用人單位的合併、分立, 不影響員工工齡的計算。

企業轉產, 遭遇裁員有權要求區別對待

【案例】

面對市場前景日益不利, 朱麗麗所在的公司於2017年6月決定轉產, 由此也導致公司對不適合新崗位的員工進行裁員, 朱麗麗也在其列。

當朱麗麗以自己已經懷孕為由提出抗辯時, 公司卻稱其不需要閒人為由, 予以拒絕。

【點評】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朱麗麗有權要求對其區別對待。

對於企業因轉產導致人員需要的變化,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進行裁員, 但是, 下列人員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 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時, 下列人員不得被裁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破產, 員工有權要求優先清償工資

【案例】

由於資金鏈斷裂且採取補救措施不當, 黃玲玲等21人所在的公司最終還是由於虧損嚴重不得不被破產。 可是, 破產小組置公司拖欠的黃玲玲等的工資於不顧, 固執地要將變賣廠房所得用於支付公司主要領導親戚的貨款。

【點評】

破產小組的做法是錯誤的, 黃玲玲等有權要求優先清償工資。 其法律依據是:

《企業破產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 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進一步明確:“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 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顏梅生 法官

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顏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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