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喝酒免責承諾書”之類的口頭或書面免責聲明, 其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近日, 一張簽滿名字、摁滿紅手印的“喝酒免責承諾書”在網上熱傳,
“喝酒免責承諾書”的出現, 是基於最近一兩年, 因喝酒出事, 同飲者被判擔責的案例屢見不鮮。 酒駕出車禍, 同桌酒友也擔責, 這樣的判例讓公眾意識到, 對同桌吃飯喝酒者, 人們有“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的勸導義務, 不能以“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強迫開車的人喝酒。 不過, 上有司法利劍高懸,
事實上, 在同桌飲酒然後酒駕出事方面的免責承諾, 並不能發生免責的效力。 因為酒後駕駛是車禍致死的主要原因, 在我國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 50%以上都與酒後駕車有關, 危害觸目驚心。 酒駕入刑就是為了嚴厲打擊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 所以說, “喝酒免責承諾書”之類的口頭或書面免責聲明, 其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的合同無效。
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 酒駕出事,
由此觀之, 徒具自我安慰價值的“喝酒免責承諾書”還是別簽為好。 它不過是掩耳盜鈴的道具, 根本不能讓簽訂人規避相關責任,
要杜絕“喝酒免責承諾書”之類的荒唐對策出現, 則需要廣泛普法, 比如應對“酒駕同桌擔責”的案例廣而告之, 以此提升公眾的法律意識和素養。 說穿了, 無論是酒駕屢禁不止, 還是“喝酒免責承諾書”橫空出世, 都折射出公眾的法律意識與素養有待提升。
潛藏更大風險
雲南 丁恒情
“喝酒免責承諾書”潛藏了更大的風險:既然簽了承諾書,
來源: 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