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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了!兒童廳社工上我家來調查!這些動作千萬不能對孩子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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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孩子不僅是家庭的, 也是國家的。 如果兒童保護機構認為孩子在家受到虐待和威脅, 嚴重的情況下會將孩子帶走, 送到寄養機構暫時照顧。 而任何人, 如果發現有“虐待”孩子的行為, 都有責任舉報。

本來說這是一件好事, 但是, 因為各族裔文化的差異, 以及對本地法律的不熟悉, 對於何種程度算是虐待孩子, 大家各有各的理解, 就會造成一些誤會。

最近, 有讀者向小編講述了突然遭遇省兒童和家庭發展廳社工上門調查的事情, 希望我們把她的故事分享給大家, 以明確知道在加拿大哪些管教孩子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家長千萬不可越線, 同時也要教育孩子不要隨便亂說話。

2月的一個週末, 讀者王女士家突然遭到了一位社工的家訪。 原來, 有鄰居向兒童保護機構舉報, 說她打兒子的手臂。

在中國, 雖然現在採用暴力教育孩子的家長在減少,

但一些程度比較輕的體罰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 小編隨便詢問了幾個朋友, 就幾乎沒有小時候沒挨過父母打的人。

在加拿大, 並不是完全禁止體罰, 但有嚴格的法律規定, 超過此限度的行為都被認為是虐待孩子的行為, 是違法的。 王女士就是被舉報打了一下兒子的手臂, 於是兒童廳的社工就上門來調查了。

聽到這樣的投訴, 王女士頓時就蒙了。 有多少中國家庭是為了給孩子一個更好的成長環境而移民加拿大, 怎麼會忍心虐待孩子呢?

這個社工也顯然是有備而來, 對家裡所有的成員一一進行了問詢。

詢問父母的基本問題有“是小孩做錯事時是怎麼處理的?”、“懲罰孩子時有沒有肢體接觸?”等等。

詢問爺爺奶奶的問題有“對兒子媳婦如何評價?”、“兒子媳婦有沒有打小孩?”、“孩子犯錯兒子媳婦是怎麼處理的?”等等。

而且, 社工還向王女士夫婦翻出來舊賬。 原來, 王女士的女兒曾在2016年因眼角瘀青而遭學校老師向兒童保護熱線舉報。

當時, 王女士的兒子和女兒在家相互打鬧,

女兒不小心撞在桌角上, 導致眼角出現瘀青。 到學校後, 面對這麼嚴重的傷痕, 老師當然要詢問。 結果女兒答了一句“我不能告訴你”。 就這麼一個回答, 讓老師誤以為孩子受到威脅!好在後來查明了真相, 並不是孩子受到了虐待!

問完了大人問孩子。 有了上次的教訓, 這次兩個孩子都如實反映了情況, 不再給出有歧義的答案。

但是, 要讓這次調查結案, 僅有家庭成員的調查記錄還不夠。 王女士還必須向社工提供兩名朋友的聯繫方式。 社工在向這兩人分別調查之後, 才會最終給出評估結果。

王女士的事雖然是一場誤會, 但這也提醒廣大華人家長不可隨意對孩子使用“武力”。 “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的道理在加拿大是行不通的。

如果看見任何虐待孩子(19歲以下)的行為, 孩子如果有任何明顯可見的傷痕, 任何人都有責任向兒童保護熱線舉報!BC省的兒童保護熱線是1-800-663-9122。

對於體罰的規定,加拿大刑法第43條(Spanking Law,打屁股法),允許家長和教師適度體罰孩子。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對“適度”的解釋,這個“打屁股法”只能體罰2歲到12歲之間的孩子,只能徒手打,而且手不能握拳,力度不能重到留下痕跡,不能打頭和臉等等。

小編就“打屁股法”向BC省公益法律服務社團Access Pro Bono的專案和資訊官員Jimmy Yan進行了諮詢。他表示,在加拿大,“家長或者具有家長身份的監護人(不含教師),在沒有發怒的情況下,以教育為目,空手,對已過2歲生日,但未過13歲生日的健全孩童,對頭部以外部分,採取不造成侮辱、不造成傷害,能達到教育目的武力行為,此人可以以刑法第43條作為理由,豁免刑事責任追究。”

對於教師,其所採取的“肢體侵犯”只能發生在需要將孩子“移出某個活動和場合的時候”,而且不能對孩子造成傷害。

“打屁股法”不能豁免的情況:

教師所用

用在兩歲以下的幼兒

用在青少年(teenagers)

用在殘疾兒童

打孩子頭部

不人道的暴力

在憤怒狀態下使用體罰

使用了物體進行體罰

所用的武力超出“暫時、輕微”這些特徵

轉載聲明

對於體罰的規定,加拿大刑法第43條(Spanking Law,打屁股法),允許家長和教師適度體罰孩子。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對“適度”的解釋,這個“打屁股法”只能體罰2歲到12歲之間的孩子,只能徒手打,而且手不能握拳,力度不能重到留下痕跡,不能打頭和臉等等。

小編就“打屁股法”向BC省公益法律服務社團Access Pro Bono的專案和資訊官員Jimmy Yan進行了諮詢。他表示,在加拿大,“家長或者具有家長身份的監護人(不含教師),在沒有發怒的情況下,以教育為目,空手,對已過2歲生日,但未過13歲生日的健全孩童,對頭部以外部分,採取不造成侮辱、不造成傷害,能達到教育目的武力行為,此人可以以刑法第43條作為理由,豁免刑事責任追究。”

對於教師,其所採取的“肢體侵犯”只能發生在需要將孩子“移出某個活動和場合的時候”,而且不能對孩子造成傷害。

“打屁股法”不能豁免的情況:

教師所用

用在兩歲以下的幼兒

用在青少年(teenagers)

用在殘疾兒童

打孩子頭部

不人道的暴力

在憤怒狀態下使用體罰

使用了物體進行體罰

所用的武力超出“暫時、輕微”這些特徵

轉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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