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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保障典型案例

劉某損毀筆錄、毆打法官案(遼寧)

2015年11月18日上午, 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某與其丈夫離婚糾紛一案。 劉某因對法官張某製作的調解筆錄內容不滿, 在法庭內公然將筆錄撕毀, 並連續追逐、毆打張某直到法庭之外, 致使庭審被迫中斷、張某經鑒定受輕微傷。

2016年6月,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以劉某犯擾亂法庭秩序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劉某甲、劉某乙聚眾哄鬧法庭、毆打法警案(浙江)

2015年6月23日上午, 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劉某等人聚眾鬥毆一案。 在法警將劉某押解至法庭時,

劉某的妹妹劉某甲、劉某乙等人起立鼓掌。 面對法官和法警的勸說制止, 劉某甲、劉某乙等人不僅拒不聽從, 反而變本加厲地鼓動喧鬧, 致使宣判被迫中止, 劉某被法警帶回暫押。 劉某甲、劉某乙等人見狀, 強行闖入審判區域和羈押通道, 圍困、推搡、拉扯法警衣物。 其間, 劉某甲持手機將前來勸阻的法警鄭某頭部砸傷, 並夥同劉某乙糾集部分旁聽者不停打罵鄭某及法警黃某, 導致黃某全身部分軟組織挫傷, 鄭某全身多處表皮剝脫。

根據劉某甲、劉某乙各自行為情節, 樂清市人民法院分別於2016年5月、2016年3月判決劉某甲犯擾亂法庭秩序罪, 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劉某乙犯擾亂法庭秩序罪, 判處拘役六個月。

黃某尋釁滋事案(江蘇)

黃某是閆某之母。 2007年9月15日, 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閆某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該案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維持原判。 閆某不服一、二審判決, 多次申訴, 其母親黃某多次信訪。 徐州中院、揚州中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複查, 均駁回申訴。 2012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查後決定對該案不提起再審。 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間, 黃某因不滿閆某案的複查結果, 單獨或者帶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兒媳先後數十次到徐州中院門前, 採取身披狀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錄音等方式喧鬧, 干擾法院辦公, 並不斷辱駡該案承辦法官,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7月14日向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泉山法院經審理, 於2014年8月15日作出判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党某侮辱法官被拘案(北京)

党某原系某協會職工。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黨某與該協會之間的勞動爭議上訴案期間, 上訴人黨某在當庭提交的回避申請書中, 多次使用“烏龜”“王八蛋”“烏星人”等貶損性語言, 對之前審理此案的審判人員進行侮辱。 針對党某的錯誤行為, 法院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 並責令其立即修改申請書內容並書面具結悔過, 但黨某拒不承認錯誤, 態度囂張。 後黨某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上海某房屋徵收公司妨害執行案(上海)

因沈某申請執行陳某、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等3人於2016年4月26日下午來到上海某房屋徵收公司辦公室, 對被執行人上海某科技公司動遷經濟補償款予以執行。 3名法院工作人員出示執行公務證、工作證, 並發送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要求房屋徵收公司協助扣留、提取上海某科技公司動遷款, 遭到房屋徵收公司職員拒絕。 執行法官反復解釋做工作, 但該公司職員仍拒收相關文書。 執行法官依法將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留置送達, 並按照規定拍攝留置送達過程。 執行法官離開現場時, 該公司數名職員將法院幹警團團圍住, 勒令法官刪除拍攝的視頻資料;遭拒後又將3人扣留在該公司辦公室達半小時,
期間還不停辱駡、推搡法院人員, 致1名法官助理手部挫傷, 移動攝像儀被砸毀。 後長寧法院組織執行人員和法警20人趕赴現場, 將帶頭暴力扣留法官、砸壞器材的4名肇事人員帶回法院。

長寧法院於執行當日對該公司4名肇事人員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 於2016年5月對上海某房屋徵收公司作出了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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