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郭某是華東交通大學學生。 2008年9月13日, 郭某與其同學10余人購買門票後一起進入某旅遊公司經營的景區遊玩。 在景區指定燒烤點進行燒烤活動期間, 郭某與同學先後下到距燒烤點附10余米處的一片水域嬉水, 在此過程中, 郭某不慎掉入該水域一塌陷水溝內溺水身亡。 郭某的父母認為, 郭某的死是因為旅遊公司未盡到法定義務造成的, 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旅遊公司賠償等各項損失合計341659.98元。 但旅遊公司以事發地點不屬於其經營範圍為由拒絕。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郭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判決) 旅遊公司承擔此次事故20%的民事責任, 即向死者父母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48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