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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傷人 生產者承擔七成責任

案情重播:

曾某家族為慶祝曾某母親生日, 從被告劉豔南雜副食店訂購2408元的商品, 包括吉祥如意煙花、步步高升煙花等。 當曾某用香煙點燃一個“步步高升”煙花後, 筒體被炸出箱體, 將曾某右眼擊傷, 曾某右眼部當即流血。 曾某親屬即通知劉豔南雜副食店經營者唐某, 唐某到現場後向派出所報案。 經入院診斷為:右眼球破裂傷, 先後到中山大學附屬眼科醫院、愛爾眼科門診檢查, 其右眼被植入義眼。 後曾某起訴瀏陽市銀宇煙花製造有限公司(生產者)、被告耒陽市小水鎮劉豔南雜副食店(銷售者)、被告耒陽市祥和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銷售者),

請求賠償其相關損失。

法院判決:被告瀏陽市銀宇煙花製造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曾某的損失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22662.4元, 由被告銀宇公司賠償295863.68元。

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主任韋國律師評析:關於責任承擔的問題。 本案中, 原告在燃放被告銀宇公司生產的煙花過程中, 發生箱包橫向爆炸, 飛濺的筒體擊中原告右眼, 致原告受傷, 該涉案產品顯然存在缺陷。 但由於銀宇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實涉案產品的缺陷是銷售者的過錯產生的, 故原告因使用銀宇公司生產的煙花爆竹所遭受的損害, 應由生產者即被告銀宇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劉豔南雜副食店、祥和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作為銷售者, 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由於煙花爆竹本身即具有潛在的危險性, 曾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當能預知燃放煙花爆竹所帶來的危險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 需嚴格按照燃放說明使用產品, 但原告在燃放前未仔細閱讀該產品使用說明及警示內容, 對損害的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 因此, 對於原告的損失, 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擔30%, 被告銀宇公司承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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