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 擬對憲法宣誓制度相關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明確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產生後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憲法宣誓誓詞中有關奮鬥目標的表述也將修改為“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2015年決定中規定的70字誓詞為: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維護憲法權威, 履行法定職責, 忠於祖國、忠於人民, 恪盡職守、廉潔奉公, 接受人民監督, 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根據修訂草案, 修改後的75字誓詞為: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維護憲法權威, 履行法定職責, 忠於祖國、忠於人民, 恪盡職守、廉潔奉公, 接受人民監督, 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2015年7月1日,
此次修改旨在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精神, 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 完善憲法宣誓制度, 進一步弘揚憲法精神、彰顯憲法權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相關修訂草案說明時說, 黨的十九大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 確定了我國發展新的奮鬥目標, 並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國家監察法提出了新要求。
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張勇說, 在全黨全國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精神過程中, 一些地方、部門和同志提出, 應當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屆二中全會憲法修改精神, 對2015年決定中的宣誓誓詞作出適當修改, 進一步完善我國憲法宣誓制度。
此外, 隨著各地監察委員會陸續成立, 由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在就職時普遍進行了憲法宣誓。
許多地方建議, 在國家法律層面作出明確規定, 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產生後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總的看, 根據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精神, 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 對2015年決定作出適當修改是必要的。 ”張勇說。
根據修訂草案, 憲法宣誓誓詞將從70字修改為75字, 有關條款中增加了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 增加的“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規定,
據介紹, 法工委啟動對2015年決定的修訂工作後, 認真開展了修訂調研, 召開有關單位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並到北京、天津、河北等地進行調研, 瞭解憲法宣誓制度實施情況, 對憲法宣誓制度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