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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女童受到長期虐待其母未能保護 婦聯起訴撤銷監護權獲支持

近日, 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向7歲女童小涵的生母趙某送達一審判決書, 撤銷其對小涵的監護權, 指定雲南省曲靖市兒童福利院作為小涵的監護人, 趙某表示, 她願意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

2011年, 曲靖市麒麟區東山鎮的趙某經人介紹, 與同鎮的村民胡某同居, 同年生下小涵。 因二人關係不和分手。 胡某認為孩子不是其親生的, 堅持不撫養小涵。 2015年, 趙某與同鎮村民陶某同居。

2016年3月, 當地婦聯接到群眾反映, 5歲的小涵長期被陶某毆打。 隨即聯合鎮、村委會及派出所、司法局等多部門前往當事人家中瞭解情況。

經仔細查看, 孩子身上並無新傷。 調查人員對陶某進行了嚴厲批評教育, 派出所還對陶某出具了告誡書, 陶某當時滿口承諾不再打小涵。

但事後, 陶某又多次毆打小涵。 2017年8月, 婦聯幹部再次接群眾反映後, 發現輟學在家的小涵全身有多處明顯傷痕, 頭頂傷口流著膿液, 左手手臂骨折。 由於沒有得到及時治療, 小涵的手臂已變形, 無法自如活動。 經瞭解, 趙某表示自己沒有能力撫養小涵, 希望得到社會好心人士的收養。

鑒於趙某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小涵的合法權益, 當地婦聯遂向法院請求撤銷趙某的監護權, 並指定曲靖市兒童福利院為小涵的監護人。

經司法鑒定, 小涵全身燙傷、癒合疤痕、陳舊性疤痕共12處,

頭部頭皮疤痕長度累計18CM, 上前牙脫落, 左上肢骨折。 綜合評定傷為輕傷一級。

2018年1月22日, 麒麟區法院在案發地設置巡迴法庭, 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撤銷監護權案件。

法庭經審理認為, 趙某作為小涵的母親, 在孩子長期受到傷害的情況下, 不僅未能對其進行保護監護, 反而在相關部門對其行為進行干預批評後將其遺棄不管, 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故其不宜再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遂作出上述判決。

朱恩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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