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向7歲女童小涵的生母趙某送達一審判決書, 撤銷其對小涵的監護權, 指定雲南省曲靖市兒童福利院作為小涵的監護人, 趙某表示, 她願意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
2011年, 曲靖市麒麟區東山鎮的趙某經人介紹, 與同鎮的村民胡某同居, 同年生下小涵。 因二人關係不和分手。 胡某認為孩子不是其親生的, 堅持不撫養小涵。 2015年, 趙某與同鎮村民陶某同居。
2016年3月, 當地婦聯接到群眾反映, 5歲的小涵長期被陶某毆打。 隨即聯合鎮、村委會及派出所、司法局等多部門前往當事人家中瞭解情況。
但事後, 陶某又多次毆打小涵。 2017年8月, 婦聯幹部再次接群眾反映後, 發現輟學在家的小涵全身有多處明顯傷痕, 頭頂傷口流著膿液, 左手手臂骨折。 由於沒有得到及時治療, 小涵的手臂已變形, 無法自如活動。 經瞭解, 趙某表示自己沒有能力撫養小涵, 希望得到社會好心人士的收養。
鑒於趙某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小涵的合法權益, 當地婦聯遂向法院請求撤銷趙某的監護權, 並指定曲靖市兒童福利院為小涵的監護人。
經司法鑒定, 小涵全身燙傷、癒合疤痕、陳舊性疤痕共12處,
2018年1月22日, 麒麟區法院在案發地設置巡迴法庭, 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撤銷監護權案件。
法庭經審理認為, 趙某作為小涵的母親, 在孩子長期受到傷害的情況下, 不僅未能對其進行保護監護, 反而在相關部門對其行為進行干預批評後將其遺棄不管, 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故其不宜再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遂作出上述判決。
朱恩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