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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光伏電站交稅問題

很多光伏業主一直都在糾結補貼交稅問題, 今天小編幫大家理理關於光伏補貼交稅的事。

據瞭解, 目前光伏電站業主納稅分國稅和地稅。 其中增值稅屬於國稅征管範圍, 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屬地稅征管範圍。

關於增值稅

(1)國家電網區域

查詢資料可知, 國家電網公司於2014年12月19日發佈國家電網財〔2014〕1515號《國家電網公司關於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明確規定, 對月銷售額(包括上網電費和補助資金)不超過2萬元(至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月銷售額調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符合免稅條件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所在地電網企業行銷部門(客戶服務中心)代開普通發票;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條件的須在所在地稅務部門開具3%的增值稅發票;一般納稅人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須開具17%稅率的增值稅發票。

注:目前, 對於一般的居民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

月銷售額很少能超過3萬元, 因此國家電網區域百分之九十九的居民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是免稅的!

(2)南方電網區域

目前南方電網區域執行的政策為南方電網財〔2015〕60號《關於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轉付財政補助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件中指出對於個人投資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 先按照0.359元墊付, 待納入財政補貼目錄後再做清算。

也就是說目前在南方區域需要繳納17%的增值稅。 在南方電網區域, 對於自發自用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 0.42元/度的補貼目前只能結算0.359元/度。

注:如果月收超過3萬的情況, 增值稅不免征, 地稅或隨之要徵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根據地區而定)

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1)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徵收制度, 其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情況有以下規定:

山東省地稅局官網, 2016年8月3日下發《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第2號), 明確對臨時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納稅人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規定, 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 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 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時, 對其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由稅務機關統一按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 有些地區的個稅是按照工業的預增率來計算的。

(2)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目前山東濱州沾化正在徵收中。

除了山東沾化, 山東省內和省外的其他地區是否繳納個稅和印花稅?

從全國的分散式光伏裝機情況來看, 浙江、山東、安徽、江蘇、河北和河南六個省份可以說列居前位, 是分散式光伏增速最快的地方, 具有一定代表性。

通過對以上省份一線光伏經銷商、用戶和12366熱線反映的情況來看, 目前不同地區,地方稅收政策也有所不同。每一個省份,每一個市,甚至每一個區,繳稅情況都會有所不同。或許一些地區目前沒有還收取,但仍存在不確定性。

目前不同地區,地方稅收政策也有所不同。每一個省份,每一個市,甚至每一個區,繳稅情況都會有所不同。或許一些地區目前沒有還收取,但仍存在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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