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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如何認定?海南明確規定

2018年3月1日起, 海南省不符合從業條件的代理機構將無法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

海南省財政廳日前發佈《關於規範我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和備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 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分支機搆不能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 2018年3月1日起將退回其在“中國政府採購網”海南分網的名錄登記, 註銷其在“中國海南政府採購網”發佈政府採購資訊的帳號。

據瞭解, 財政部印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海南省積極回應檔要求,

對不符合從業條件的代理機構全面清理。

《通知》指出, 代理機構在“中國政府採購網”海南分網登記錄入的“專職人員名單”一欄應當填入不少於5名熟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採購檔和組織採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其中必須上傳至少一名專職從業人員參加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出具的人員培訓證書或者培訓證明, 培訓證明應有培訓人員名單。

值得一提的是, 《通知》對“專職人員”進行了明確, 是指與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 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人員。 專職從業人員既是單位的專職人員, 同時還應是專職從事採購代理業務而不包括財務、行政等非業務人員。

《通知》強調, 不符合上述人員條件的代理機構須儘快補充完善專職人員名單, 上傳培訓證書或培訓證明。 截至2018年3月1日仍不符合條件的, 海南省財政廳將退回其在“中國政府採購網”海南分網的名錄登記, 註銷其在“中國海南政府採購網”發佈資訊的帳號, 且不得代理政府採購業務。

此外, 《通知》還要求, 在海南省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所有代理機構(含外省備案的代理機構)都應當具備獨立辦公場所、代理政府採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影等監控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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