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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政府任命的四類工作人員在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

《甘肅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近日印發。 《辦法》明確, 省政府任命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 在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副廳級以上幹部;省政府組成部門除正職之外的其他副廳級以上幹部;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省屬各高校、省屬各科研院所的副廳級以上幹部。

憲法宣誓儀式, 由省長或受省長委託的副省長監誓, 由省政府秘書長或受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主任主持。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 懸掛國旗或國徽, 按規定擺放憲法宣誓制式法器。 宣誓人進行憲法宣誓時, 應著正裝, 配發制式服裝的人員應當著制式服裝。 宣誓儀式一般採取集體宣誓的形式。 根據需要, 也可採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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