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甘肅網2月24日訊 (本網記者 狄東陽)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印發, 實施辦法自2月14日起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2011年11月17日印發的《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1〕14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5月20日轉發的《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13〕83號)同時廢止。
《實施辦法》強調, 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中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
《實施辦法》明確指出, 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參保時給予適當參保繳費補貼。 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政府補貼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將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籌集的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 計入征地成本, 在征地補償費用中單獨足額安排。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按涉及人數、征地次數、征地畝數提取預留, 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每次征地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標準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乘以徵收土地比例。
《實施辦法》還指出,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 按20%的比例參保繳費, 每年從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帳戶劃撥12%, 個人繳納8%, 繳費補貼資金劃完後, 由個人負責繳納全部費用。
《實施辦法》強調, 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物件, 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 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討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經縣市區農牧部門和國土部門審核, 人社部門確認後,
《實施辦法》要堅持制度機制有機銜接的原則, 形成與征地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配套的養老保障機制;堅持“先保後征”原則, 建立先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後批准征地的機制;堅持“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 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 計入征地成本;堅持補貼水準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政府籌集參保繳費補貼與個人繳費相結合, 權利與義務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