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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 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將被追責

中國甘肅網2月24日訊 (本網記者 狄東陽)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印發, 實施辦法自2月14日起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2011年11月17日印發的《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1〕14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5月20日轉發的《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13〕83號)同時廢止。

《實施辦法》強調, 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中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辦法》明確指出, 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參保時給予適當參保繳費補貼。 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政府補貼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將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籌集的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 計入征地成本, 在征地補償費用中單獨足額安排。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按涉及人數、征地次數、征地畝數提取預留, 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每次征地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標準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乘以徵收土地比例。

徵收土地比例為本次征地畝數除以現有承包土地畝數。 徵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農民, 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參保繳費補貼標準一致。 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外出務工等非征地原因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農民, 將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

《實施辦法》還指出,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 按20%的比例參保繳費, 每年從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帳戶劃撥12%, 個人繳納8%, 繳費補貼資金劃完後, 由個人負責繳納全部費用。

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的人員, 將剩餘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的人員, 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劃撥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由社保經辦機構將繳費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個人帳戶。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實施辦法》強調, 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物件, 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 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討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經縣市區農牧部門和國土部門審核, 人社部門確認後,

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公示, 公示期不少於10天。 公示結束後, 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 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時間以用地批復日為准。 被征地農民補貼物件、補貼標準以及費用籌集等情況, 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和聽證等程式, 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人社部門對專案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等情況進行審核。 本實施辦法印發前已批復工程概算的專案涉及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仍按原管道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
辦理參保手續。

《實施辦法》要堅持制度機制有機銜接的原則, 形成與征地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配套的養老保障機制;堅持“先保後征”原則, 建立先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後批准征地的機制;堅持“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 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 計入征地成本;堅持補貼水準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政府籌集參保繳費補貼與個人繳費相結合, 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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