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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惡意仲裁、虛假仲裁有權申請不予執行

發佈會現場 中國長安網記者 陳雪 攝

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3日電“案外人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 ”今天,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時, 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公佈了這一消息。

“實踐中, 個別當事人惡意仲裁、虛假仲裁, 不僅損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更損害了仲裁與司法的社會公信力。 ”孟祥說, 但法律、司法解釋對於案外人能否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缺乏規定。

基於此, 《仲裁裁決執行規定》適當拓展了申請不予執行的主體範圍, 明確賦予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 並分別在第九條和第十八條明確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條件和實質審查標準。

“簡言之, 案外人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 ”孟祥介紹說。

對於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標準, 《仲裁裁決執行規定》也作了統一, 明確了無權仲裁、違反法定程式、偽造證據及隱瞞證據的認定標準。 此外, 為防止被執行人濫用程式權利阻礙仲裁裁決案件執行, 規定還列舉了若干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不予執行的情形, 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此類申請不予支持。

規定還適當調整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的管轄、明確裁決執行內容不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及處理方法, 並撤銷了仲裁裁決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的程式銜接等。

據悉, 該司法解釋將於2018年3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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