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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一健身房裝修不能使用 消費者退卡遭拒

【典型案例】

健身房裝修不能使用 消費者退卡遭拒

每日甘肅網2月24日訊(西部商報記者陳振峰 通訊員張曉靜)現在很多商家都在開展會員制行銷, 以優厚的條件吸引顧客辦理會員卡、VIP卡, 讓顧客儲值刷卡消費, 但市民辦卡後往往發現實際消費情況與商家的承諾大相徑庭, 退卡時卻遭到拒絕。 春節前夕, 天水市的李女士就由於該問題和商家對簿公堂。

李女士在逛街時看到某健身俱樂部的廣告宣傳, 彩色宣傳頁上的“健身塑體, 排汗養顏, 室內泳池、高溫汗蒸等項目”吸引了李女士。 俱樂部除了一般的健身設施外還可以常年游泳,

李女士正好喜歡健身, 隨即辦理了一張兩年的會員卡, 並簽訂了書面的會員協議, 雙方約定, 會員可以隨時使用俱樂部的各項設施, 不受時間限制。 從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9月30日止。

李女士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去俱樂部健身時, 卻發現俱樂部還在裝修, 李女士想要解除會員協議, 退回自己辦卡的錢, 可是俱樂部的工作人員卻以該段時間不計算不予退款。 半年後, 李女士接到通知去健身房體驗, 去了後卻發現健身房依舊在裝修, 游泳池還沒有建好, 很多設施都不完善, 並且室內裝修的氣味非常大。 李女士再次要求退款, 但遭到了商家的拒絕。 李女士隨後將該健身俱樂部起訴至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

法院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立案受理, 因為李女士與俱樂部簽訂的“會員協定”屬於俱樂部單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 “協議條款”及廣告宣傳彩頁中明確承諾了俱樂部除一般健身設施外還有室內泳池, 且載明瞭辦理會員卡後開始健身的日期, 以及辦理後不能退費的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如果合同雙方締約人一方以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俱樂部以格式條款約定李女士不能辦理退費, 且未載明已告知簽約方, 法院據此認定, 俱樂部違約後李女士要求退款的行為合法有據, 理應得到支持, 遂判決俱樂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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