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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管理

人民日報北京2月23日電為進一步提高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效率, 規範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行為, 財政部近日修訂完善了《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規定》,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 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應優先採購節能環保產品。 對納入集中採購範圍的採購專案, 國有金融企業原則上應優先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

國有金融企業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 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採購專案評審。 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非招標方式採購的,

應參照政府採購的相關要求並結合本單位實際, 成立談判、磋商或詢價小組。

財政部金融司有關負責人介紹, 此次《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規定》的修訂完善, 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取消了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等環節, 以更好地發揮企業自主決策權。 二是加強企業組織和制度建設, 建立健全決策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三是新增了集中採購的資訊公開要求, 強調除涉密內容之外, 國有金融企業應通過公開管道向社會披露採購專案資訊。

責編:王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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