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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領取傳票、拒不出庭,法院是否不能判離婚?

自貢網訊在貢井法院審理的部分離婚案件中, 被告拒不領取傳票、拒不出庭的情況屢見不鮮。 這部分被告往往認為只要自己不理會法院、不參與法院的庭審, 法院就一定不會判決其離婚。

近日, 貢井法院龍潭法庭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 被告李某與原告張某分居多年, 曾在法院起訴過一次離婚, 法院第一次判決不准予雙方離婚。 原告現為第二次起訴離婚。 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向被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傳票等材料, 但是, 法院多次與被告聯繫, 讓其到法庭領取法律文書, 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來法庭領取。

法院只能到被告的住所地進行直接送達, 被告又拒絕簽收文書並揚言不會到庭參加訴訟, 說完便關門謝絕送達的法官。 最後, 法院只能按程式進行留置送達。

根據法律規定, 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拒絕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和缺席判決。 被告在法院的案件審理中不到庭並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 相反, 如果被告不到庭參與訴訟, 可能會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比如,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到庭, 可能會影響其子女的的撫養問題、財產的分配等權益問題。

法官提示, 在離婚糾紛等民事案件中, 被告積極參加訴訟有助於糾紛的處理, 也有利於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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