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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欠債700萬 妻免責不用還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葉楚瑩、賈小平

2018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 該解釋對何為夫妻共同債務作了明確的規定。 佛山南海的劉女士一審被判為丈夫的700余萬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 在她上訴期間新解釋出臺, 佛山中院二審根據該解釋, 免除了她要舉證欠款屬於“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 改判該欠款並非夫妻共同債務。 據瞭解, 這是佛山首例根據新解釋判決的夫妻共同債務案。

一審: 未能舉證“個人債務”需共同償還700余萬元

劉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與鄺先生發生鋅錠買賣交易, 收下貨款本金510多萬元。 因黎先生一直沒履行買賣協議, 鄺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及劉女士告至南海法院。 2017年11月和12月, 法院兩度對此案開庭。

法院認為, 該案貨款發生在黎先生與劉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而劉女士未能舉證證明他們夫妻之間曾約定這些債務為黎先生的個人債務, 也未能證明他們夫妻二人分別約定了財產各自所有並且作為債主的鄺先生是明知該約定的, 更未能證明這些貨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 這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2日, 南海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令黎先生償還貨款本息共計700余萬元, 同時案涉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劉女士應對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上訴: 與丈夫黎先生感情不和 對其生意往來毫不知情

一審判決後, 劉女士對判決不服, 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劉女士表示, 自己與丈夫黎先生感情不和, 她從來沒有參與丈夫的生意, 丈夫亦從未把生意上的事情告知她。 一直以來, 丈夫做生意的收入僅用於丈夫自己的個人開銷, 而維持家庭開支靠的是劉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賺取的工資收入。 在鄺先生起訴前, 劉女士對丈夫的生意往來毫不知情。

“這宗糾紛的買賣協議書、承諾書等法律檔, 均是鄺先生與我丈夫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 我並未在檔中簽字, 且涉案鋅錠交易款是鄺先生直接支付給我丈夫的, 我從不知曉這筆生意款項。

”劉女士說。

轉機: 上訴期間施行司法解釋 二審改判並非共同債務

該案最為有意思的地方是, 就在一判審判後的幾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於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

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一規定讓劉女士這主張免除了相關的舉證責任。

佛山中院圍繞“劉女士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焦點,

對案件進行終審。 經審理查明, 案涉債務是黎先生與鄺先生進行鋅錠交易過程中產生的, 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且鄺先生未能證明該債務系由黎先生、劉女士的共同生產經營行為所產生。

根據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 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 撤銷劉女士對丈夫黎先生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判決。 另由於一審法院判決在新規頒佈實施前, 佛山中院終審判決因新的司法解釋規定而改判, 一審判決不屬於錯誤判決。

法官說法: 新解釋強調債權人舉證責任

除了法院在上述案件中引用的第三條條款外,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佛山中院表示, 該新解釋系對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有法律專家則指出, 該司法解釋出臺後, 獲得了社會一致的“點贊”, 這是因為其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規定了“兩簽一追認”, 並且平衡了債權人、債務人的舉證責任, 解決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舉證難”的問題。 新解釋的出臺, 從法律上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更加規範、對於今後司法實踐運用法律解決好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具有指導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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