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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寶“說散就散”,債權轉讓產品的監管尺度有多大?

來源: 金評媒

金評媒報導:如何利用好“允許投資人和投資人之間進行債權轉讓”這個政策信號, 設計出一款兼具合規和體驗的產品?如何讓老產品投資人向新產品平穩過渡?這是現階段很多平臺都需要思考的問題。

日前, 人人聚財發佈公告, 3月18日和19日兩天停服。 開服之後, 其計畫標產品定投寶(1~24個月定投寶、V專享)將全部下線, 使用者原來持有的定投寶產品將切換為直接持有原定投寶所匹配的散標(債權)項目。

人人聚財方面表示, 定投寶產品調整, 是整改的重要一環。 過去為追求出借操作的便利性, 定投寶設計時採用了行業普遍應用的自動債權轉讓機制。 按照《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即57號文)要求, 該機制被禁止, 所有存量定投寶都必須整改到位, 穿透到底層資產。

打破舒適態

一直以來, 各平臺就對自動債權轉讓產品青睞有加。

尤其對大型平臺而言, 因其底層資產多為三年期的個人小額無抵押信用借款, 必須依靠此類產品, 降低平臺的流動性風險, 穩定盈利。

“投資了三個月的投資人跟投資了三年的投資人, 只要匹配的債權是一樣的, 它們拿到的利率就應該也是一樣的, 唯一的區別就是前者需要流動性, 而為了獲得這個流動性它需要付出這麼大的利率差, 這也恰恰就是平臺盈利的奧秘所在。 ”網貸平臺測評師小象直言。

以早前某個平臺的計畫類產品為例, 三月期利率是5%, 而它給投資人匹配的是借款期限為36個月的債權, 顯示的借款利率是12%, 中間隱藏著巨大的盈利空間。

從使用者角度, 自動債權轉讓產品提高了回款後本金和利息的資金使用效率,

相比用戶自己主動進行債轉, 有更好的體驗。

小象認為, “這種流動性的保障, 從本質上來看, 很難由平臺來決定。 因為它的實現要靠債權轉讓來完成, 而且是投資人跟投資人的債權轉讓, 後面的投資人如果不去承接這筆債權, 前面的投資人就沒法轉出這筆債權, 那麼平臺就沒法兌現它跟(前面)這個投資人的承諾了。 很明顯平臺需要去做後面這個投資人的工作, 讓它也願意接受這份協議, 因為它(平臺)還會幫你找到新的投資人。 而再來的新的投資人, 可能就是最初的想要退出的投資人了。 因為他們發現平臺可以實現它的承諾, 而自己之前的投資只是試試水, 其實錢並沒有真的那麼急著用的,

這樣一迴圈, 流動性就可以被計畫了。 嘗到甜頭的各方, 也都非常願意去接受這個看起來特別舒服的狀態了。 ”

而監管的介入, 很明顯打破了這種舒適。

考驗監管尺度

關於債權轉讓產品, 57號文明確提及:

“對於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則認定為違規。 ”

“以活期、定期理財產品的形式對接債權轉讓標的, 由於可能造成資金和資產的期限錯配, 應當認定為違規。 ”

“監管的介入禁止了以活期和定期理財的形式對接債權轉讓, 但並沒有禁止投資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 ”據小象的分析, 跟債權轉讓產品有關的情況大致有三種:一是出借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二是“超級放款人”模式,

“網貸機構高管或關聯人員根據機構的授權, 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直接放款給借款人, 再根據借款金額在平臺放標, 將債權轉讓給實際出借人;三是借款人以所持債權作為質押再次申請借款的情況。

“超級放款人模式, 一定不允許的。 之前之所以會有這種模式的存在, 主要是為了滿足借款人快速獲得資金的需求, 但由於合規瑕疵較為嚴重, 所以在去年8月24號以後, 就都開始進行調整了。 最後一個模式也一定是不允許的, 原因是存在杠杆。 ”

“第一種可以肯定是允許的, 甚至在通知檔中, 還強調了其解決了流動性問題這一優勢。 ”通知檔不允許平臺承諾退出時間, 同時投資人的債權轉讓行為不能被動由平臺操作, 而是需要自己主動發起,並單獨到債權轉讓專區來進行。對應到產品形態上來,就是平臺不能設計承諾或者變相承諾投資人投資期限的目標收益類產品,但是允許帶有鎖定期的集合類產品存在。它們的核心區別,就是平臺無法保證投資人的債權是否能夠轉讓出去,所以它也就沒法跟投資人再單獨約定一個非借款利率本身的額外收益率了。

但是,這類債權轉讓也存在一個很大的爭議點:出借人之間的批量債權轉讓是否被允許?

如果監管層允許出借人與出借人之間進行債權轉讓,那麼一個債權一個債權進行轉讓,和一鍵選擇多個轉讓債權是否也應該算是合規?如果出借人可以授權批量投資一系列借款需求,那麼出借人是否也可以授權批量投資到另一批出借人的債權轉讓標?那麼前者的投資行為算不算投資到資產包?

提升流動性管理

57號檔中也提到了低頻這個概念,這一要求直接針對的就是活期產品。但是,低頻的尺度又在哪裡?平臺規模越大,意味著需要轉讓的債權規模也越大,如果產品結構全部打開,僅靠出借人自己進行選擇,是否會發生擠兌?

這是現階段很多小額信貸平臺必須面對的問題,也是很多平臺在下架不合規舊產品的同時,馬上上線新產品的原因,但用戶是否買帳,還有待觀察。

據小象分析,“最理想的是後者先行,跟前者並行,並慢慢取代前者,畢竟前者投資人的所謂的投資期限,也是平臺通過債權轉讓來實現的,如果沒有了穩定的現金流,沒有人再投資到債權轉讓標上了,那麼前者的投資人確實就要面臨流動性的損失了。”

金融領域的流動性管理,是一種門檻非常高的經營權利,也是平臺具有議價權的重要因素,這次監管允許債權轉讓的存在,本身就賦予了P2P平臺進行流動性管理的權利。

如何利用好“允許投資人和投資人之間進行債權轉讓”這個政策信號,設計出一款兼具合規和體驗的產品?如何讓老產品投資人向新產品平穩過渡?這是現階段很多平臺都需要思考的問題。

在小象看來,隨著自動債權轉讓產品的取消,債權轉讓行為可能變成一種穩定持續的行為,“並不是因為這個平臺出什麼問題了投資人才會進行債權轉讓,而只是因為自己的流動性需要。產品結構的打開甚至會促進利率的市場化,有望實現借款人的融資成本下降的同時投資人的出借收益的提高。”

而是需要自己主動發起,並單獨到債權轉讓專區來進行。對應到產品形態上來,就是平臺不能設計承諾或者變相承諾投資人投資期限的目標收益類產品,但是允許帶有鎖定期的集合類產品存在。它們的核心區別,就是平臺無法保證投資人的債權是否能夠轉讓出去,所以它也就沒法跟投資人再單獨約定一個非借款利率本身的額外收益率了。

但是,這類債權轉讓也存在一個很大的爭議點:出借人之間的批量債權轉讓是否被允許?

如果監管層允許出借人與出借人之間進行債權轉讓,那麼一個債權一個債權進行轉讓,和一鍵選擇多個轉讓債權是否也應該算是合規?如果出借人可以授權批量投資一系列借款需求,那麼出借人是否也可以授權批量投資到另一批出借人的債權轉讓標?那麼前者的投資行為算不算投資到資產包?

提升流動性管理

57號檔中也提到了低頻這個概念,這一要求直接針對的就是活期產品。但是,低頻的尺度又在哪裡?平臺規模越大,意味著需要轉讓的債權規模也越大,如果產品結構全部打開,僅靠出借人自己進行選擇,是否會發生擠兌?

這是現階段很多小額信貸平臺必須面對的問題,也是很多平臺在下架不合規舊產品的同時,馬上上線新產品的原因,但用戶是否買帳,還有待觀察。

據小象分析,“最理想的是後者先行,跟前者並行,並慢慢取代前者,畢竟前者投資人的所謂的投資期限,也是平臺通過債權轉讓來實現的,如果沒有了穩定的現金流,沒有人再投資到債權轉讓標上了,那麼前者的投資人確實就要面臨流動性的損失了。”

金融領域的流動性管理,是一種門檻非常高的經營權利,也是平臺具有議價權的重要因素,這次監管允許債權轉讓的存在,本身就賦予了P2P平臺進行流動性管理的權利。

如何利用好“允許投資人和投資人之間進行債權轉讓”這個政策信號,設計出一款兼具合規和體驗的產品?如何讓老產品投資人向新產品平穩過渡?這是現階段很多平臺都需要思考的問題。

在小象看來,隨著自動債權轉讓產品的取消,債權轉讓行為可能變成一種穩定持續的行為,“並不是因為這個平臺出什麼問題了投資人才會進行債權轉讓,而只是因為自己的流動性需要。產品結構的打開甚至會促進利率的市場化,有望實現借款人的融資成本下降的同時投資人的出借收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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