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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重大變化的告知義務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 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 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檔、招標檔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其投標無效。 ”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 投標人可能會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影響其資格條件或者招標公正性的變化, 可能損害招標人利益。

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順利進行及其公正性, 投標人應當將其重大變化書面告知招標人。 履行告知義務的主體是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或投標人, 告知的對象是招標人。

告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及時通知招標人, 以便招標人採取相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 投標變化告知內容除了包括合併、分立、破產, 相關重大變化還包括:投標人的重大財務變化、專案經理等主要人員變化、被責令關閉、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 聯合體投標的, 聯合體任何成員發生重大變化的, 也應履行告知招標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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