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車公司洗車時, 被二樓頂部外牆脫落的瓷片砸中頭部, 經鑒定, 傷情為十級傷殘, 近日, 家住佛山的顏先生不幸遭遇了這件事。 為維護自身權益, 顏先生向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被告洗車公司及其股東吳某、該建築用地的所有權人村委會及經濟社賠償23萬餘元。 最終, 法院判處涉案物業的所有人、管理人經濟社賠償顏先生包括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3萬餘元。
2017年8月1日中午, 顏先生來到位於禪城區的一家洗車公司洗車, 在等待車輛清洗的過程中被從二樓頂部外牆脫落的瓷片砸中頭部。
顏先生訴稱, 被告洗車公司是該建築物的使用人, 被告吳某是洗車公司的一人股東, 被告村委會和經濟社是所有權人,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四被告應就本次事故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其本人是上海市非農業戶口, 認為殘疾賠償金應按上海城鎮標準計算, 四名被告賠償包括醫療費、伙食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在內的損失23萬餘元。
經濟社表示,
村委會辯稱, 其並不是涉案物業的所有人、使用人, 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不應承擔責任。
洗車公司及股東吳某辯稱, 顏先生的事故與其無關, 脫落、砸傷原告的瓷片並非屬於其租用的物業, 洗車公司只租用了首層鋪位,
法院經審理認為, 該案屬於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該案中, 顏先生是在首層鋪位前的公共區域內等待洗車時被脫落的瓷片砸傷, 其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 依法有權向涉案物業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主張賠償權利。
經濟社是涉案物業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其沒有舉證證明其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 故其應向顏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其辯解將涉案建築物租賃給洗車公司和吳某使用, 根據合同約定, 物業的管理和維護由吳某負責, 故其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明顯與查明的事實不符。
關於洗車公司、吳某和村委會, 因均不是涉案物業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且村委會亦非租賃合同的當事人, 其與經濟社均為獨立法人, 故均無須在本案中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顏先生經常居住地是佛山市, 應當按照佛山市賠償標準計算。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