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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鴻茅藥酒代言的著名演員陳寶國 你欠全國人民一個道歉

風濕骨病怎麼辦, 每天早晚喝鴻茅;

腎虛尿頻怎麼辦, 補腎強身喝鴻茅;

脾胃虛寒怎麼辦, 健脾養胃喝鴻茅;

氣虛血虧怎麼辦, 補氣補血喝鴻茅。

六十七味藥材好, 呵護爸媽更周到;

一瓶鴻茅酒, 天下兒女情!

打開電視機, 就能看到著名演員陳寶國代言的鴻茅藥酒。

一直以為鴻茅藥酒是一種就一種酒, 或者是一種保健品, 直到媒體報導出來跨省抓醫生後, 才知道鴻茅藥酒是一種藥。

解放軍第309醫院營養科主任左小霞卻表示, 鴻茅藥酒既然是藥, 不可能適合所有人, 孕婦、小孩、肝膽疾病、高血壓、糖尿病等人群都不適合。 “一些商品為了吸引眼球聲稱多種疾病都可以治療, 有誇大之嫌。 ”

早在2008年, 鴻茅藥酒廣告就因“以專家和患者名義為產品做功效宣傳”等, 連續數月被遼寧和江蘇食藥監部門通報, 違法次數超59次, 並因“涉嫌篡改審批內容”被暫停在浙江、江蘇、江西等6省銷售。

另外, 繼2009年5月31次違規廣告停銷後, 鴻茅藥酒又于同年8月因150次違規廣告再次停銷。

監管部門給出的違規理由是:鴻茅藥酒誇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斷言、保證;以專家和患者名義為產品做功效宣傳等。

近年來, 鴻茅藥酒已經成為“黑榜”專業戶, 頻繁遭到有關部門的處罰, 也不時引起消費者的質疑。

2017年8月, 健康時報研究近十年公告檔, 據不完全統計, 鴻茅藥酒曾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 違法次數達2630次, 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儘管如此, 但鴻茅藥酒依然活得很滋潤, 在電視頻道上仍能見到其身影, 網友調侃:“打不死的小強!”

而給鴻茅藥酒代言的著名演員陳寶國依然在為在為其代言。 既然是違規廣告, 陳寶國為何還要給其代言?請問陳寶國喝了多久的鴻茅藥酒 ?

據報導2016年, 鴻茅品牌在電視廣告中的投放額為150億元。 作為有影響的演員陳寶國也從這150億中分了不少金。 但是, 卻沒有為消費者負責。

長期以來, 我國立法對明星代言廣告的行為並無明文規定規制,

如代言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 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 至多會使其信譽遭受質疑, 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2010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填補了這一空白, 該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至此, 包括明星在內的個人代言廣告, 終於有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但爭議也隨之而來, 馮小剛認為這條規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 “法律也開始欺負明星了”, 張藝謀則持相反立場, 認為“如果你代言錯了, 你就得認, 要為自己的言行承擔責任。 ”

今年5月, “兩高”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鑒於不負責任的廣告往往是不安全食品的推手, 對此, 《解釋》規定:“即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 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 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針對現實中很多明星為食品代言,如果這些食品出現問題,明星要不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問題,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從一般理解來看,不包括做廣告代言的明星”。

“兩高解釋”的真實意思是:廣告代言人不是獨立的犯罪主體,因而單純的代言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如果明星代言人存在“明知或者應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情形,無論從主觀惡性、宣傳目的,還是是否從中牟利、對消費者的實際影響和危害後果等各方面比較,明星代言人與廣告經營者、發佈者都沒有實質性的差別。

如果兼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發佈者的身份而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儘管如此,就我國目前的刑法規定來看,明星單純代言問題食品仍不涉及刑事責任,“兩高”的司法權力僅限於解釋法律,而不能修改法律。根據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即使刑法規定存在明確不足,也不能隨意擴大犯罪主體範圍。大修於1997年的刑法和施行於1995年的廣告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明星代言也不涉及行政責任。

根據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只有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需要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對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代言人是應當與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一起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此規定,廣告代言人單獨承擔民事責任的機率是極其微小的。

國外明星代言的 法律責任規定:

在其他國家,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規定要比我國嚴格得多。以下介紹幾個國家的相關制度:

在美國,作為政府管理廣告的授權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為名人代言廣告立下了明確規定:廣告詞必須反映代言人真實的意見、想法和使用經驗;代言人所聲明的準確性必須得到廣告商的證實;代言人在廣告中有關產品效果部分的聲明必須要有事實依據;如果廣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該產品或服務,那麼他必須是該產品的真實使用者;

只有當該產品被使用者證實具有所述功效,並且代言人願意堅持他在廣告中所發的聲明時,廣告商才能繼續使用該廣告。可見,美國對代言廣告的真實性要求極為嚴格,廣告中的語言是廣告主對其商品的明示擔保,一旦發現違背擔保,消費者可據此索賠。明星代言廣告被看作“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一旦查出不實,即會遭遇重罰。

儘管說,美國演藝及體育明星充當代言人的現象非常普遍,但在嚴格的法律責任面前,明星對代言廣告卻持有十分謹慎的態度,代言行為多見於大眾消費品和服務類產品(如化妝品或銀行信用卡服務等)的廣告中,而對美容產品、保健品及藥物類廣告的代言則多是敬而遠之,寧可只做公司品牌形象代表,也不願去代言廣告。規矩如此嚴格,違法代言者註定遭遇“重責”。

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甚至很有可能傾家蕩產。比如搖滾巨星邁克爾•傑克遜因為沒有喝百事可樂飲料而受到懲罰,並被公眾列為普遍討厭的知名人物;影視劇演員菲德勒爾為一種治療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的藥物代言,被查出虛假代言後,不僅要將150萬美元的代言酬金上交給員警署,另被罰款5萬美元,3年內被禁止參與拍攝任何媒介廣告。

在法國,關於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規定,也是非常嚴格的。立法不僅規定廣告必須真實、禁止誤導消費者,還規定不允許那些定期在有關電視新聞節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聲音做廣告。一旦有虛假代言,還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遭遇牢獄之災,一位元電視主持人就曾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誇大產品的功效。因此,法國明星不會隨便接受代言廣告。

在韓國,政府通過預審制度來規範電視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電視廣告由韓國廣告自律審議機構進行預審,所有的電視和廣播電臺的廣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須經過該機構審查。未經審查自行播放的廣告,將被視為非法廣告。

廣告自律審議機構給廣告行為制定了系列“規矩”,從廣告用語、受眾、表現形式等各方面對不同領域的產品作了嚴格限制。另一方面,鑒於有限的國內演藝市場,明星的資源佔有空間較為緊張,明星之間的競爭激烈,從而也使他們謹慎對待代言廣告的行為,不會隨便對產品品質和效果作出保證。此外,代言廣告的明星也十分重視自律,保證他們不涉足虛假廣告。因此,在韓國,虛假廣告的問題很少發生。

世界其他國家也對明星代言廣告作出相應規定。比如英國負責電視廣告監督的“獨立電視委員會”對醫藥廣告文字的規定有36條50多款,涵蓋醫藥、治療、保健、營養和食品添加劑五大類,規定廣告中不准出現社會名人包括體育和娛樂界名人對產品的褒獎。

在德國,廣告法作為競爭法的一部分,要求“廣告不得誤導大眾”。

陳寶國 說:“既然接拍鴻茅藥酒的廣告,我就要認真瞭解產品的療效。《涼城縣誌》中記載,鴻茅藥酒已經有270年的歷史了,是個老字型大小,裡面有67味的中草藥,的確是老祖宗留下來的好東西。我覺得“鴻茅藥酒”比較適合中老年人。這人一上年紀,就會有很多慢性病找上門來,動不動就得好幾種病,天天得吃一大把藥。“鴻茅藥酒”一藥治多病,這多好啊。得了“風濕骨病、關節疼痛、心腦血管病、腸胃病、腎虛、氣血虧虛、失眠、更年期綜合征”的中老年朋友不妨就試試鴻茅藥酒。我很高興為多病纏身的中老年人推薦“鴻茅藥酒”這麼好的藥酒,讓他們早日擺脫病痛、健康生活。這麼好的鴻茅藥酒,也能讓天下兒女為父母健康多盡一份孝心,多好啊!”

那麼,作為家喻戶曉的著名演員陳寶國,多年前有媒體報導陳寶國代言的鴻茅藥酒違規虛假宣傳,但這麼多年來一直在為鴻茅藥酒虛假宣傳,風濕病被稱為不死的癌症,早晚喝了鴻茅藥酒就好了?竟然還說:喝鴻茅、百病消。在這個時候,陳寶國是不是給給全國人民道個歉?停止再做這樣有誤導性的廣告。

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針對現實中很多明星為食品代言,如果這些食品出現問題,明星要不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問題,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從一般理解來看,不包括做廣告代言的明星”。

“兩高解釋”的真實意思是:廣告代言人不是獨立的犯罪主體,因而單純的代言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如果明星代言人存在“明知或者應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情形,無論從主觀惡性、宣傳目的,還是是否從中牟利、對消費者的實際影響和危害後果等各方面比較,明星代言人與廣告經營者、發佈者都沒有實質性的差別。

如果兼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發佈者的身份而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儘管如此,就我國目前的刑法規定來看,明星單純代言問題食品仍不涉及刑事責任,“兩高”的司法權力僅限於解釋法律,而不能修改法律。根據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即使刑法規定存在明確不足,也不能隨意擴大犯罪主體範圍。大修於1997年的刑法和施行於1995年的廣告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明星代言也不涉及行政責任。

根據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只有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需要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對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代言人是應當與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一起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此規定,廣告代言人單獨承擔民事責任的機率是極其微小的。

國外明星代言的 法律責任規定:

在其他國家,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規定要比我國嚴格得多。以下介紹幾個國家的相關制度:

在美國,作為政府管理廣告的授權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為名人代言廣告立下了明確規定:廣告詞必須反映代言人真實的意見、想法和使用經驗;代言人所聲明的準確性必須得到廣告商的證實;代言人在廣告中有關產品效果部分的聲明必須要有事實依據;如果廣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該產品或服務,那麼他必須是該產品的真實使用者;

只有當該產品被使用者證實具有所述功效,並且代言人願意堅持他在廣告中所發的聲明時,廣告商才能繼續使用該廣告。可見,美國對代言廣告的真實性要求極為嚴格,廣告中的語言是廣告主對其商品的明示擔保,一旦發現違背擔保,消費者可據此索賠。明星代言廣告被看作“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一旦查出不實,即會遭遇重罰。

儘管說,美國演藝及體育明星充當代言人的現象非常普遍,但在嚴格的法律責任面前,明星對代言廣告卻持有十分謹慎的態度,代言行為多見於大眾消費品和服務類產品(如化妝品或銀行信用卡服務等)的廣告中,而對美容產品、保健品及藥物類廣告的代言則多是敬而遠之,寧可只做公司品牌形象代表,也不願去代言廣告。規矩如此嚴格,違法代言者註定遭遇“重責”。

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甚至很有可能傾家蕩產。比如搖滾巨星邁克爾•傑克遜因為沒有喝百事可樂飲料而受到懲罰,並被公眾列為普遍討厭的知名人物;影視劇演員菲德勒爾為一種治療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的藥物代言,被查出虛假代言後,不僅要將150萬美元的代言酬金上交給員警署,另被罰款5萬美元,3年內被禁止參與拍攝任何媒介廣告。

在法國,關於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規定,也是非常嚴格的。立法不僅規定廣告必須真實、禁止誤導消費者,還規定不允許那些定期在有關電視新聞節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聲音做廣告。一旦有虛假代言,還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遭遇牢獄之災,一位元電視主持人就曾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誇大產品的功效。因此,法國明星不會隨便接受代言廣告。

在韓國,政府通過預審制度來規範電視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電視廣告由韓國廣告自律審議機構進行預審,所有的電視和廣播電臺的廣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須經過該機構審查。未經審查自行播放的廣告,將被視為非法廣告。

廣告自律審議機構給廣告行為制定了系列“規矩”,從廣告用語、受眾、表現形式等各方面對不同領域的產品作了嚴格限制。另一方面,鑒於有限的國內演藝市場,明星的資源佔有空間較為緊張,明星之間的競爭激烈,從而也使他們謹慎對待代言廣告的行為,不會隨便對產品品質和效果作出保證。此外,代言廣告的明星也十分重視自律,保證他們不涉足虛假廣告。因此,在韓國,虛假廣告的問題很少發生。

世界其他國家也對明星代言廣告作出相應規定。比如英國負責電視廣告監督的“獨立電視委員會”對醫藥廣告文字的規定有36條50多款,涵蓋醫藥、治療、保健、營養和食品添加劑五大類,規定廣告中不准出現社會名人包括體育和娛樂界名人對產品的褒獎。

在德國,廣告法作為競爭法的一部分,要求“廣告不得誤導大眾”。

陳寶國 說:“既然接拍鴻茅藥酒的廣告,我就要認真瞭解產品的療效。《涼城縣誌》中記載,鴻茅藥酒已經有270年的歷史了,是個老字型大小,裡面有67味的中草藥,的確是老祖宗留下來的好東西。我覺得“鴻茅藥酒”比較適合中老年人。這人一上年紀,就會有很多慢性病找上門來,動不動就得好幾種病,天天得吃一大把藥。“鴻茅藥酒”一藥治多病,這多好啊。得了“風濕骨病、關節疼痛、心腦血管病、腸胃病、腎虛、氣血虧虛、失眠、更年期綜合征”的中老年朋友不妨就試試鴻茅藥酒。我很高興為多病纏身的中老年人推薦“鴻茅藥酒”這麼好的藥酒,讓他們早日擺脫病痛、健康生活。這麼好的鴻茅藥酒,也能讓天下兒女為父母健康多盡一份孝心,多好啊!”

那麼,作為家喻戶曉的著名演員陳寶國,多年前有媒體報導陳寶國代言的鴻茅藥酒違規虛假宣傳,但這麼多年來一直在為鴻茅藥酒虛假宣傳,風濕病被稱為不死的癌症,早晚喝了鴻茅藥酒就好了?竟然還說:喝鴻茅、百病消。在這個時候,陳寶國是不是給給全國人民道個歉?停止再做這樣有誤導性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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