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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俊波、楊崇勇、虞海燕被提起公訴

原標題

江蘇、天津、重慶檢察機關依法對項俊波、楊崇勇、虞海燕提起公訴

近日, 江蘇、天津、重慶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受賄案,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受賄案, 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受賄一案,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 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項俊波利用其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 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項俊波簡歷

項俊波, 男, 1957年1月出生, 重慶人, 1974年8月參加工作,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研究員。

1993.01—1996.04 南京審計學院院長助理、副院長(1994.02任)

1996.04—1996.11 審計署審計管理司副司長

1996.11—1998.05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副特派員(主持工作)

1998.05—1999.12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特派員

1999.12—2001.02 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1.02—2002.02 審計署黨組成員、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02—2002.11 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兼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11—2004.07 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

2004.07—2007.06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兼上海總部主任、黨委書記(2005.08)

2007.06—2008.12 中國農業銀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8.12—2011.10 中國農業銀行(改制後)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1.10—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

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 第十八屆中央委員

(簡歷摘自人民網)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受賄一案,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 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近日,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崇勇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 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崇勇簡歷

楊崇勇, 男, 滿族, 1955年11月生, 雲南昆明人, 1980年8月入黨, 1971年4月參加工作, 雲南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 大學學歷。

1971.04—1980.08雲南省昆明市藥材公司採購批發站工作

1980.08—1984.07雲南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4.07—1984.10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蓬萊區委幹部

1984.10—1986.03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蓬萊區委副書記、縣委常委

1986.03—1987.12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委副書記

1987.12—1992.10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委書記

1992.10—1996.03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

1996.03—1998.02雲南省政府秘書長

1998.02—1998.06雲南省玉溪地委書記

1998.06—2000.02雲南省玉溪市委書記、市長

2000.02—2000.12雲南省玉溪市委書記

2000.12—2001.02雲南省委常委、玉溪市委書記

2001.02—2003.06雲南省委常委、秘書長

2003.06—2007.12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

2007.12—2008.01河北省委常委

2008.01—2011.12河北省委常委, 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11.12—2015.12河北省委常委, 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河北行政學院(河北管理幹部學院)院長

2015.12—2016.01河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河北行政學院(河北管理幹部學院)院長

2016.01—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 八屆省委委員

(簡歷摘自河北省人民政府網站)

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受賄一案,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 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近日,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虞海燕利用其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酒鋼集團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中共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虞海燕簡歷

虞海燕,男,漢族,1961年7月生,浙江義烏人,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冶金系冶金工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

1982年8月,西安冶金建築學院冶金系煉鋼專業畢業後,先後在新疆鋼鐵公司鋼研所、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酒泉鋼鐵公司計畫處工作;

1992年12月,先後任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副廠長、公司生產調度處副處長、煉鋼廠廠長;

1998年12月,任酒泉鋼鐵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生產處處長;

1999年10月,先後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黨委常委、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2002年12月,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黨委常委、總工程師;

2004年12月,任甘肅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7年6月,任中共天水市委書記;

2008年3月,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1年5月29日,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任命為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12年4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副省長;

2012年10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副省長、蘭州市委書記;

2013年1月,任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

2016年10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6年11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省長。

(簡歷摘自甘肅省人民政府網站)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虞海燕簡歷

虞海燕,男,漢族,1961年7月生,浙江義烏人,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冶金系冶金工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

1982年8月,西安冶金建築學院冶金系煉鋼專業畢業後,先後在新疆鋼鐵公司鋼研所、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酒泉鋼鐵公司計畫處工作;

1992年12月,先後任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副廠長、公司生產調度處副處長、煉鋼廠廠長;

1998年12月,任酒泉鋼鐵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生產處處長;

1999年10月,先後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黨委常委、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2002年12月,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黨委常委、總工程師;

2004年12月,任甘肅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7年6月,任中共天水市委書記;

2008年3月,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1年5月29日,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任命為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12年4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副省長;

2012年10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副省長、蘭州市委書記;

2013年1月,任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

2016年10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6年11月,任甘肅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省長。

(簡歷摘自甘肅省人民政府網站)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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