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廣告“制霸”黃金時段而收穫不小知名度的“鴻茅藥酒”, 近日又因“跨省抓捕”變得人盡皆知。 而它這次的躥紅方式, 可能超出了任何人的預料。
2017年12月19日, 廣州醫生譚秦東發表題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 來自天堂的毒藥》的帖子, 稱“鴻毛藥酒是毒藥”。 3天后, 內蒙古鴻茅國藥有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 指責多家公眾號對“鴻茅藥酒”惡意抹黑, 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並嚴重損害了公司商業信譽。
今年1月10日, 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縣的數名便衣員警從廣州帶走, 被刑事拘留進而被逮捕。 面對輿論的集中關注,
譚秦東案已經進入法律程式, 個中是非自有司法機關判斷, 原本無需多做深究。 但也應當看到, 本案之所以引發一片譁然, 是因為它切中的以下三大問題, 與我們每個人密切相關。
正常推廣還是虛假宣傳?
從電梯到燈箱、從公車到顯示器, 作為現代社會的公民, 我們淹沒在廣告裡。
“鴻茅藥酒”就深諳廣告宣傳之道。
資料分析顯示, 2017年1至11月, “鴻茅藥酒”以超過50%的增長幅度, 躍居藥品、快消品、健康產品廣告市場投入的榜首。 2016年, 僅電視廣告一項, 鴻茅品牌就支出150億元。
在電視劇中, 男女老少們拿起餐桌上的“鴻茅藥酒”一飲而盡,
真金白銀的投入背後, 是“鴻茅藥酒”擴張版圖的高歌凱奏。 2016年, 鴻茅藥業所在地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政府工作報告顯示, 該企業五年上繳稅收1.6億多元, 其中2015年實現銷售收入12億元, 完成稅收近6000萬元。
但輿論場上不只有一種聲音。
據媒體梳理, 近10年來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 違法次數達2630次, 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行政機關給出的處罰原因, 不乏“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發佈未經批准內容”、“誇大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用藥者”等明確而嚴肅的表述。 譚秦東在《中國神酒“鴻毛藥酒”, 來自天堂的毒藥》的帖子裡, 也指出了這些問題,
雖然廣告日漸氾濫, 我們也應當承認, 廣告改善了我們的生活。
每當在生活中遭遇突如其來的問題, 我們頭腦似乎總能從記憶裡翻撿出足以化解不便的“靈丹妙藥”。 而這, 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廣告。 企業借助廣告對產品進行宣傳, 固然是為了提升銷量, 卻也讓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獲益。
須知, 在很多時候, 解決問題與知道如何解決問題, 僅有一步之遙。
但是, 廣告的這項價值, 首先取決於內容的真實可信。 誇大了產品功效的廣告, 非但不能為用戶指點迷津, 反而成了為消費者設下的陷阱。 而倡狂的虛假廣告也足以成為“殺死”廣告業的封喉毒藥。
為此, 我國《廣告法》在開篇就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這, 是廣告投放的底線。
那麼, 譚秦東案背後的第一個問題也就呼之欲出:對“鴻茅藥酒”的種種指責真是蓄意抹黑、子虛烏有嗎?在種種讓人眼花繚亂的廣告宣傳裡, 究竟有沒有誇大甚至虛構的虛假成分?
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
2017年, 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突破了創紀錄的3139萬件, 比前一年上升54.1%。 在公眾的觀念中, 遭遇侵權——法律維權幾乎已經成為因果關係鏈條的兩端, 就像雷鳴必然緊隨於電閃。
社會已經習慣了將糾紛付諸司法, 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舉證說理。 但是, 我們越習慣於公平競技, 就越敏感於場外發力。 譚秦東案背後的第二個問題是,
近年來, 刑法的“謙抑性”已經成為法律界乃至社會公眾的共識。 也就是說, 其他法律能解決的, 就不要驚動刑法;其他懲罰措施能夠糾正的, 就不要動用刑罰。
畢竟, 刑法可能長期剝奪社會公民的自由, 乃至生命。 而即使在懲罰已經終結之後, “犯罪分子”的污點將是被告人終生抹不掉的標籤。 追究刑事責任, 必須慎之又慎。
乍一看, 譚秦東案存在著兩個不對等。
第一個不對等, 是“鴻茅藥酒”身負兩千餘違法違規仍然輕盈地進行著驚人的規模增長, 與譚秦東“只是在網上發個帖”就遭遇了從北疆南下的“跨省抓捕”;另一個不對等, 則是“鴻茅藥酒”聲稱遭受的140萬經濟損失, 與網貼不過2075次的點擊量。
人們之所以紛紛質疑,正是因為輿論在不對等中體驗到了失衡感:在有力“打擊犯罪”之前,“鴻茅藥酒”多次涉嫌違法時,當地做了什麼?
如果此前,當地秉持著必要的理性與善意對“鴻茅藥酒”做出了處理,那麼輿論完全有理由相信,譚秦東也會得到同樣的對待。
這是譚秦東案之外的問題,但也是對譚秦東的處理取得社會信任的第二個關鍵。
企業商譽還是言論權利?
社會中的每個成員,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這關係著譚秦東案的最後一個問題。
“鴻茅藥酒”的合法商譽應當受到保護。
正如“可口可樂”的最大財富是它的品牌價值一樣,市場經濟下,任何一家企業的良好信譽,都是其走向興旺發達不可或缺的無形資產。
中國的法律,對企業通過誠信經營辛苦積累的名譽提供充分保護,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誹謗、詆毀、惡意破壞。面對侵害商譽,企業有權選擇法律提供的途徑維護其權益,這也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
譚秦東的言論權利也應當受到保護。
正當的市場經營秩序,不是商家手持擴音器播放廣告的單行道,應當允許、乃至鼓勵消費者在使用產品後,依據其親身經歷做出客觀評價,更應當鼓勵有專門知識的人士發表專業意見,為消費行為提供參考。
良好而暢通的回饋管道,是市場健康發展、優勝劣汰的關鍵。面對虛假宣傳,消費者有權大聲說不,而不是只能用腳投票。
譚秦東案的第三個問題,看起來是企業商譽與言論權利的對抗,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
如果譚秦東發佈帖子的行為確屬故意捏造、散佈損害“鴻茅藥酒”商譽的虛偽事實,則其自應當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反之,如果“鴻茅藥酒”在自身經營中存在漠視法律之處,則譚秦東基於確有依據的事實做出評論,則屬無可厚非。
在譚秦東案中,並不存在企業商譽與言論權利並存的矛盾。
譚秦東案的輿論破局,必然要最終回應這三個問題。但是,本案的真正啟示卻無比簡單:一切都應當從法律出發,以法律為依據。本案的結果無論走向何方,都必然要有當事人為自己曾無視法律而付出相應代價。
你我關注的案件,都可以成為一堂法治公開課!(注:長安劍為中央政法委微信公號)
與網貼不過2075次的點擊量。人們之所以紛紛質疑,正是因為輿論在不對等中體驗到了失衡感:在有力“打擊犯罪”之前,“鴻茅藥酒”多次涉嫌違法時,當地做了什麼?
如果此前,當地秉持著必要的理性與善意對“鴻茅藥酒”做出了處理,那麼輿論完全有理由相信,譚秦東也會得到同樣的對待。
這是譚秦東案之外的問題,但也是對譚秦東的處理取得社會信任的第二個關鍵。
企業商譽還是言論權利?
社會中的每個成員,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這關係著譚秦東案的最後一個問題。
“鴻茅藥酒”的合法商譽應當受到保護。
正如“可口可樂”的最大財富是它的品牌價值一樣,市場經濟下,任何一家企業的良好信譽,都是其走向興旺發達不可或缺的無形資產。
中國的法律,對企業通過誠信經營辛苦積累的名譽提供充分保護,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誹謗、詆毀、惡意破壞。面對侵害商譽,企業有權選擇法律提供的途徑維護其權益,這也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
譚秦東的言論權利也應當受到保護。
正當的市場經營秩序,不是商家手持擴音器播放廣告的單行道,應當允許、乃至鼓勵消費者在使用產品後,依據其親身經歷做出客觀評價,更應當鼓勵有專門知識的人士發表專業意見,為消費行為提供參考。
良好而暢通的回饋管道,是市場健康發展、優勝劣汰的關鍵。面對虛假宣傳,消費者有權大聲說不,而不是只能用腳投票。
譚秦東案的第三個問題,看起來是企業商譽與言論權利的對抗,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
如果譚秦東發佈帖子的行為確屬故意捏造、散佈損害“鴻茅藥酒”商譽的虛偽事實,則其自應當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反之,如果“鴻茅藥酒”在自身經營中存在漠視法律之處,則譚秦東基於確有依據的事實做出評論,則屬無可厚非。
在譚秦東案中,並不存在企業商譽與言論權利並存的矛盾。
譚秦東案的輿論破局,必然要最終回應這三個問題。但是,本案的真正啟示卻無比簡單:一切都應當從法律出發,以法律為依據。本案的結果無論走向何方,都必然要有當事人為自己曾無視法律而付出相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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