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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遭“跨省抓捕”輿論譁然 長安劍:鴻茅藥酒事件3問題應回應

曾因廣告“制霸”黃金時段而收穫不小知名度的“鴻茅藥酒”, 近日又因“跨省抓捕”變得人盡皆知。 而它這次的躥紅方式, 可能超出了任何人的預料。

2017年12月19日, 廣州醫生譚秦東發表題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 來自天堂的毒藥》的帖子, 稱“鴻毛藥酒是毒藥”。 3天后, 內蒙古鴻茅國藥有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 指責多家公眾號對“鴻茅藥酒”惡意抹黑, 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並嚴重損害了公司商業信譽。

今年1月10日, 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縣的數名便衣員警從廣州帶走, 被刑事拘留進而被逮捕。 面對輿論的集中關注,

近日涼川縣公安局發佈通報稱, 譚秦東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目前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譚秦東案已經進入法律程式, 個中是非自有司法機關判斷, 原本無需多做深究。 但也應當看到, 本案之所以引發一片譁然, 是因為它切中的以下三大問題, 與我們每個人密切相關。

正常推廣還是虛假宣傳?

從電梯到燈箱、從公車到顯示器, 作為現代社會的公民, 我們淹沒在廣告裡。

“鴻茅藥酒”就深諳廣告宣傳之道。

資料分析顯示, 2017年1至11月, “鴻茅藥酒”以超過50%的增長幅度, 躍居藥品、快消品、健康產品廣告市場投入的榜首。 2016年, 僅電視廣告一項, 鴻茅品牌就支出150億元。

在電視劇中, 男女老少們拿起餐桌上的“鴻茅藥酒”一飲而盡,

其頻率仿佛一句廣告詞:“鴻茅藥酒, 每天兩口”。

真金白銀的投入背後, 是“鴻茅藥酒”擴張版圖的高歌凱奏。 2016年, 鴻茅藥業所在地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政府工作報告顯示, 該企業五年上繳稅收1.6億多元, 其中2015年實現銷售收入12億元, 完成稅收近6000萬元。

但輿論場上不只有一種聲音。

據媒體梳理, 近10年來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 違法次數達2630次, 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行政機關給出的處罰原因, 不乏“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發佈未經批准內容”、“誇大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用藥者”等明確而嚴肅的表述。 譚秦東在《中國神酒“鴻毛藥酒”, 來自天堂的毒藥》的帖子裡, 也指出了這些問題,

並質疑鴻茅藥酒的功效。 “毒藥”一說, 似有不妥;但所列問題, 已被行政機關所認定。

雖然廣告日漸氾濫, 我們也應當承認, 廣告改善了我們的生活。

每當在生活中遭遇突如其來的問題, 我們頭腦似乎總能從記憶裡翻撿出足以化解不便的“靈丹妙藥”。 而這, 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廣告。 企業借助廣告對產品進行宣傳, 固然是為了提升銷量, 卻也讓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獲益。

須知, 在很多時候, 解決問題與知道如何解決問題, 僅有一步之遙。

但是, 廣告的這項價值, 首先取決於內容的真實可信。 誇大了產品功效的廣告, 非但不能為用戶指點迷津, 反而成了為消費者設下的陷阱。 而倡狂的虛假廣告也足以成為“殺死”廣告業的封喉毒藥。

為此, 我國《廣告法》在開篇就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這, 是廣告投放的底線。

那麼, 譚秦東案背後的第一個問題也就呼之欲出:對“鴻茅藥酒”的種種指責真是蓄意抹黑、子虛烏有嗎?在種種讓人眼花繚亂的廣告宣傳裡, 究竟有沒有誇大甚至虛構的虛假成分?

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

2017年, 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突破了創紀錄的3139萬件, 比前一年上升54.1%。 在公眾的觀念中, 遭遇侵權——法律維權幾乎已經成為因果關係鏈條的兩端, 就像雷鳴必然緊隨於電閃。

社會已經習慣了將糾紛付諸司法, 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舉證說理。 但是, 我們越習慣於公平競技, 就越敏感於場外發力。 譚秦東案背後的第二個問題是,

公權力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介入, 是否有足夠充分的法律依據?

近年來, 刑法的“謙抑性”已經成為法律界乃至社會公眾的共識。 也就是說, 其他法律能解決的, 就不要驚動刑法;其他懲罰措施能夠糾正的, 就不要動用刑罰。

畢竟, 刑法可能長期剝奪社會公民的自由, 乃至生命。 而即使在懲罰已經終結之後, “犯罪分子”的污點將是被告人終生抹不掉的標籤。 追究刑事責任, 必須慎之又慎。

乍一看, 譚秦東案存在著兩個不對等。

第一個不對等, 是“鴻茅藥酒”身負兩千餘違法違規仍然輕盈地進行著驚人的規模增長, 與譚秦東“只是在網上發個帖”就遭遇了從北疆南下的“跨省抓捕”;另一個不對等, 則是“鴻茅藥酒”聲稱遭受的140萬經濟損失, 與網貼不過2075次的點擊量。

人們之所以紛紛質疑,正是因為輿論在不對等中體驗到了失衡感:在有力“打擊犯罪”之前,“鴻茅藥酒”多次涉嫌違法時,當地做了什麼?

如果此前,當地秉持著必要的理性與善意對“鴻茅藥酒”做出了處理,那麼輿論完全有理由相信,譚秦東也會得到同樣的對待。

這是譚秦東案之外的問題,但也是對譚秦東的處理取得社會信任的第二個關鍵。

企業商譽還是言論權利?

社會中的每個成員,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這關係著譚秦東案的最後一個問題。

“鴻茅藥酒”的合法商譽應當受到保護。

正如“可口可樂”的最大財富是它的品牌價值一樣,市場經濟下,任何一家企業的良好信譽,都是其走向興旺發達不可或缺的無形資產。

中國的法律,對企業通過誠信經營辛苦積累的名譽提供充分保護,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誹謗、詆毀、惡意破壞。面對侵害商譽,企業有權選擇法律提供的途徑維護其權益,這也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

譚秦東的言論權利也應當受到保護。

正當的市場經營秩序,不是商家手持擴音器播放廣告的單行道,應當允許、乃至鼓勵消費者在使用產品後,依據其親身經歷做出客觀評價,更應當鼓勵有專門知識的人士發表專業意見,為消費行為提供參考。

良好而暢通的回饋管道,是市場健康發展、優勝劣汰的關鍵。面對虛假宣傳,消費者有權大聲說不,而不是只能用腳投票。

譚秦東案的第三個問題,看起來是企業商譽與言論權利的對抗,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

如果譚秦東發佈帖子的行為確屬故意捏造、散佈損害“鴻茅藥酒”商譽的虛偽事實,則其自應當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反之,如果“鴻茅藥酒”在自身經營中存在漠視法律之處,則譚秦東基於確有依據的事實做出評論,則屬無可厚非。

在譚秦東案中,並不存在企業商譽與言論權利並存的矛盾。

譚秦東案的輿論破局,必然要最終回應這三個問題。但是,本案的真正啟示卻無比簡單:一切都應當從法律出發,以法律為依據。本案的結果無論走向何方,都必然要有當事人為自己曾無視法律而付出相應代價。

你我關注的案件,都可以成為一堂法治公開課!(注:長安劍為中央政法委微信公號)

與網貼不過2075次的點擊量。

人們之所以紛紛質疑,正是因為輿論在不對等中體驗到了失衡感:在有力“打擊犯罪”之前,“鴻茅藥酒”多次涉嫌違法時,當地做了什麼?

如果此前,當地秉持著必要的理性與善意對“鴻茅藥酒”做出了處理,那麼輿論完全有理由相信,譚秦東也會得到同樣的對待。

這是譚秦東案之外的問題,但也是對譚秦東的處理取得社會信任的第二個關鍵。

企業商譽還是言論權利?

社會中的每個成員,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這關係著譚秦東案的最後一個問題。

“鴻茅藥酒”的合法商譽應當受到保護。

正如“可口可樂”的最大財富是它的品牌價值一樣,市場經濟下,任何一家企業的良好信譽,都是其走向興旺發達不可或缺的無形資產。

中國的法律,對企業通過誠信經營辛苦積累的名譽提供充分保護,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誹謗、詆毀、惡意破壞。面對侵害商譽,企業有權選擇法律提供的途徑維護其權益,這也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

譚秦東的言論權利也應當受到保護。

正當的市場經營秩序,不是商家手持擴音器播放廣告的單行道,應當允許、乃至鼓勵消費者在使用產品後,依據其親身經歷做出客觀評價,更應當鼓勵有專門知識的人士發表專業意見,為消費行為提供參考。

良好而暢通的回饋管道,是市場健康發展、優勝劣汰的關鍵。面對虛假宣傳,消費者有權大聲說不,而不是只能用腳投票。

譚秦東案的第三個問題,看起來是企業商譽與言論權利的對抗,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

如果譚秦東發佈帖子的行為確屬故意捏造、散佈損害“鴻茅藥酒”商譽的虛偽事實,則其自應當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反之,如果“鴻茅藥酒”在自身經營中存在漠視法律之處,則譚秦東基於確有依據的事實做出評論,則屬無可厚非。

在譚秦東案中,並不存在企業商譽與言論權利並存的矛盾。

譚秦東案的輿論破局,必然要最終回應這三個問題。但是,本案的真正啟示卻無比簡單:一切都應當從法律出發,以法律為依據。本案的結果無論走向何方,都必然要有當事人為自己曾無視法律而付出相應代價。

你我關注的案件,都可以成為一堂法治公開課!(注:長安劍為中央政法委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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