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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罵”的代價:尋釁滋事 行拘十日

“網罵”的代價:尋釁滋事 行拘十日

3月24日趙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鹿泉銅冶派出所民警傳喚到案。 在事實證據面前, 趙某某對自己在網上為發洩心中不滿情緒而發佈辱駡他人言論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最終, 公安機關對趙某某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

網警提示: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網上“出口成髒”是違法行為, 必須依法查處。 對故意辱駡、侮辱他人的行為, 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 重者觸犯《刑法》, 將給予刑事處罰。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

破壞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 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駡他人, 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9日公佈, 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利用資訊網路辱駡、恐嚇他人, 情節惡劣, 破壞社會秩序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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