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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昔日明星環保廳長:家財過億,成箱現金發黴變質

澎湃新聞記者 李聞鶯

劉向東 圖片來自網路

表面是“環保明星”, 背後卻大肆受賄, 這便是山西省環保廳原廳長劉向東的真實人生寫照。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近日查詢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網發現, 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已於2017年12月公佈了劉向東受賄、巨額資產來源不明案起訴書(陽檢訴刑訴〔2016〕8號)。

檢察機關指控, 被告人劉向東利用擔任山西省供銷社理事會主任、山西省環保局局長、山西省環保廳廳長、山西省委巡視一組組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881余萬元人民幣、378.5萬美元、160萬港幣以及18萬歐元。

檢察機關同時查明, 截止2015年5月, 劉向東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約1.2億元人民幣、608.6萬美元、728萬港幣、56.6萬歐元, 減去其受賄所得、家庭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能夠說明來源的部分,

尚有約4535萬元人民幣、228萬美元、568萬港幣和38.6萬歐元不能說明來源。

家財數以億計, 現金發黴變質

公開資料顯示, 劉向東, 男, 漢族, 1955年生, 河北平山人, 中共黨員。

他從2000年起擔任山西省供銷社理事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6年3月進入山西環保系統, 歷任山西省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及山西省環保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3年7月出任山西省委巡視組一組組長。

2015年3月, 劉向東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接受組織調查。 關於其受賄情況, 2015年5月, 時任山西省委書記王儒林曾在一次“三嚴三實”專題黨課上有所提及。

王儒林談到, “我們省的一位原廳長, 今年的3月中旬被‘兩規’。 從他身上、車上、辦公室、住所、租賃的房屋等等多處起獲了巨額的人民幣, 和各類外幣、現金、銀行卡、存摺、黃金等等,

光這些真金白銀就是1.5個億。 還有大量的字畫、玉器、古董和多套房產。 這些涉案金額不下兩個億。 ”

王儒林還提到, 這位落馬廳長“家財是數以億計, 可是還找私營企業老闆借車, 車用一段他認為舊了, 就再張嘴找那個老闆換新的, 老闆就再得給他買新的。 直到今年春節還先後收受了五個人20多萬元”。

另據王儒林透露, 這個原廳長, 斂財已經到了瘋狂的地步, 大小通吃, 甚至在飯桌上公開以5萬、10萬、數十萬的形式集體收受請托人的錢財, 這種赤裸裸的權錢交易讓人歎為觀止。 辦案人員收繳他的贓款時, 看到地上隨便扔的成箱成袋的現金, 上面落滿灰塵, 有的已經發黴變質。

澎湃新聞此前多方瞭解獲悉,

王儒林口中這位落馬廳長, 就是曾經擔任山西省環保廳廳長的劉向東。

2015年12月, 劉向東被“雙開”。

山西省紀委通報稱, 劉向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轉移、隱匿大量贓款贓物, 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巡視紀律, 洩露巡視工作秘密。 嚴重違反組織紀律,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職務調整拉票賄選, 搞非組織活動;隱瞞不報個人房產、股權等重大事項等。

2015年12月,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山西省第十屆省委原委員、省委巡視組原組長劉向東(正廳級)決定逮捕。

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2016年5月, 陽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向東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表面“環保明星”, 背後大肆受賄

澎湃新聞梳理起訴書發現, 劉向東受賄始於擔任山西省供銷社理事會主任期間。

這一時期, 他利用職務便利, 在地產開發、承攬工程、職務任免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陸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 共計729.5萬元人民幣、10萬美元。

2006年3月, 劉向東出任山西省環保局局長(2009年調整為山西省環保廳廳長)。

主政山西環保系統的7年間, 他以鐵腕治汙著稱, 還曾因工作成績顯著榮獲諸多殊榮, 其中就包括全球公益慈善聯盟最高獎項——金質勳章。

然而, 這位明星環保廳長的真實人生並非如此。

檢察機關指控, 劉向東在擔任山西省環保局局長、山西省環保廳廳長期間, 曾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環評審批、環保驗收、環保違法處罰、環保專項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他還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上行為涉及受賄財物5844萬元人民幣、366萬美元、160萬港幣和18萬歐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多年來,劉向東的主要受賄對象為企業老闆。

2007年至2012年,他先後9次收受山西孝義某企業薛姓負責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0萬元港幣、存有28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以及一張面額100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承兌匯票。

在劉向東關照下,山西省環保廳先後下發暫緩、延期關停薛某企業的相關檔,並對其參股煤礦環評予以批復。

2006年至2012年,劉向東多次接受山西某公司董事長郎某某就爭取環保專項資金、説明推銷企業產品以及繼續給予關照的請托。

為此,郎某某先後11次送給劉向東20萬元人民幣、十張共計存有125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

2006年至2008年,劉向東多次接受山西某公司總經理蔚某某給予關照及辦理環評審批的請托,在自己辦公室以及太原長風大街上島咖啡廳收受蔚某某共計204萬元人民幣。期間,經劉向東簽批,省環保局對該公司某專案環評予以批復。

2007年至2009年,劉向東多次接受運城某公司董事長薛某乙請托,先後在薛某公司辦理尾氣檢測備案證書、為薛某乙女兒安排工作、為薛某乙擔任山西某協會秘書長等事項過程中提供幫助。

此後,薛某乙為表示感謝,先後送給劉向東兩張共計存有12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

擔任省委巡視組組長期間仍不收手

另據檢察機關指控,除環評審批、環保驗收等領域,擔任正廳級領導的劉向東還在人事調動、職務任免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1.5萬元人民幣和2.5萬美元。

2007年至2011年,劉向東擔任山西省環保局局長後,多次接受下屬裴某某晉升職務及調整崗位的請托,在自己辦公室分3次收受裴某某給予的10萬元人民幣和兩張共計存有5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期間,經劉向東同意,裴某某如願晉升。

同一時間段,劉向東還多次接受下屬呂姓處長晉升職務和給予關照的請托,在自己辦公室分10次收受呂某某共計38萬元人民幣。期間,經劉向東同意,呂某某順利提拔。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2013年離開山西省環保廳、出任山西省委巡視組一組組長,劉向東仍未完全收手。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11月、12月及2014年春節前,山西省委巡視組在呂梁巡視期間,時任省委巡視一組組長的劉向東分別收受呂梁3名時任縣委書記李某、郭某和閆某10萬元、5萬元和1萬元的好處,並承諾給予關照。

正如山西省委原書記王儒林所說,劉向東家財確實是“數以億計”。

起訴書顯示,截止2015年5月,檢察機關查明劉向東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約1.2億元人民幣、608.6萬美元、728萬港幣、56.6萬歐元,減去其受賄所得、家庭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能夠說明來源的部分,尚有約4535萬元人民幣、228萬美元、568萬元港幣、38.6萬歐元不能說明來源。

檢察機關認為,劉向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還指出,劉向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同時表示,劉向東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考慮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從輕處罰。

曾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環評審批、環保驗收、環保違法處罰、環保專項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他還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上行為涉及受賄財物5844萬元人民幣、366萬美元、160萬港幣和18萬歐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多年來,劉向東的主要受賄對象為企業老闆。

2007年至2012年,他先後9次收受山西孝義某企業薛姓負責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0萬元港幣、存有28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以及一張面額100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承兌匯票。

在劉向東關照下,山西省環保廳先後下發暫緩、延期關停薛某企業的相關檔,並對其參股煤礦環評予以批復。

2006年至2012年,劉向東多次接受山西某公司董事長郎某某就爭取環保專項資金、説明推銷企業產品以及繼續給予關照的請托。

為此,郎某某先後11次送給劉向東20萬元人民幣、十張共計存有125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

2006年至2008年,劉向東多次接受山西某公司總經理蔚某某給予關照及辦理環評審批的請托,在自己辦公室以及太原長風大街上島咖啡廳收受蔚某某共計204萬元人民幣。期間,經劉向東簽批,省環保局對該公司某專案環評予以批復。

2007年至2009年,劉向東多次接受運城某公司董事長薛某乙請托,先後在薛某公司辦理尾氣檢測備案證書、為薛某乙女兒安排工作、為薛某乙擔任山西某協會秘書長等事項過程中提供幫助。

此後,薛某乙為表示感謝,先後送給劉向東兩張共計存有12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

擔任省委巡視組組長期間仍不收手

另據檢察機關指控,除環評審批、環保驗收等領域,擔任正廳級領導的劉向東還在人事調動、職務任免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1.5萬元人民幣和2.5萬美元。

2007年至2011年,劉向東擔任山西省環保局局長後,多次接受下屬裴某某晉升職務及調整崗位的請托,在自己辦公室分3次收受裴某某給予的10萬元人民幣和兩張共計存有5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期間,經劉向東同意,裴某某如願晉升。

同一時間段,劉向東還多次接受下屬呂姓處長晉升職務和給予關照的請托,在自己辦公室分10次收受呂某某共計38萬元人民幣。期間,經劉向東同意,呂某某順利提拔。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2013年離開山西省環保廳、出任山西省委巡視組一組組長,劉向東仍未完全收手。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11月、12月及2014年春節前,山西省委巡視組在呂梁巡視期間,時任省委巡視一組組長的劉向東分別收受呂梁3名時任縣委書記李某、郭某和閆某10萬元、5萬元和1萬元的好處,並承諾給予關照。

正如山西省委原書記王儒林所說,劉向東家財確實是“數以億計”。

起訴書顯示,截止2015年5月,檢察機關查明劉向東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約1.2億元人民幣、608.6萬美元、728萬港幣、56.6萬歐元,減去其受賄所得、家庭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能夠說明來源的部分,尚有約4535萬元人民幣、228萬美元、568萬元港幣、38.6萬歐元不能說明來源。

檢察機關認為,劉向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還指出,劉向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同時表示,劉向東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考慮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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