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級學生小童在學校放假時跑到工地上玩耍, 小童不幸溺亡於工地水坑。 事後, 小童的父母將孩子所在學校、工地建築公司、監理公司和開發商等一併告上法庭, 索賠80余萬元。 近日, 通州法院判決學校不擔責, 建築公司承擔七成責任, 需賠償原告35萬元。
據小童的父母說, 事發當天, 小童午飯後與同村學生一起上學, 途經某建築工地時, 見工地內因開槽施工形成積水, 於是嬉水玩耍, 後不慎溺水死亡。
夫婦倆認為, 被告建築公司施工後長期停工造成基地積水且無人看護, 應承擔責任。 被告開發商作為發包方同樣未盡到防護義務,
被告小學辯稱, 事發當天學校放假, 學校給學生家長發放了致家長信, 學生在校外發生的意外與學校無關。 家長沒有盡到監護義務, 學校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建築公司施工的建築工地圍牆存在明顯安全隱患, 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對於小童進入工地並溺亡存在一定過錯。 被告監理公司、開發商公司並非施工方, 對於事故發生並不存在過錯, 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小學已就放假事宜以書面形式告知家長並要求家長簽字,
最終, 法院結合各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認定被告建築公司承擔70%的責任, 王某夫婦承擔30%的責任。 經核算, 法院判令建築公司賠償原告35萬元。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