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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子工地溺亡 父母獲賠35萬

六年級學生小童在學校放假時跑到工地上玩耍, 小童不幸溺亡於工地水坑。 事後, 小童的父母將孩子所在學校、工地建築公司、監理公司和開發商等一併告上法庭, 索賠80余萬元。 近日, 通州法院判決學校不擔責, 建築公司承擔七成責任, 需賠償原告35萬元。

據小童的父母說, 事發當天, 小童午飯後與同村學生一起上學, 途經某建築工地時, 見工地內因開槽施工形成積水, 於是嬉水玩耍, 後不慎溺水死亡。

夫婦倆認為, 被告建築公司施工後長期停工造成基地積水且無人看護, 應承擔責任。 被告開發商作為發包方同樣未盡到防護義務,

被告小學對本校學生未盡到管理義務。 原告本是殘疾人, 夫妻二人僅育有小童這一獨子, 其死亡給家庭帶來巨大痛苦, 故起訴各責任方索賠各項損失共計80余萬元。

被告小學辯稱, 事發當天學校放假, 學校給學生家長發放了致家長信, 學生在校外發生的意外與學校無關。 家長沒有盡到監護義務, 學校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建築公司施工的建築工地圍牆存在明顯安全隱患, 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對於小童進入工地並溺亡存在一定過錯。 被告監理公司、開發商公司並非施工方, 對於事故發生並不存在過錯, 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小學已就放假事宜以書面形式告知家長並要求家長簽字,

且事發時小童不在小學管理範圍內, 學校對其溺亡無過錯, 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而小童作為六年級學生, 事發時已年滿12周歲, 對於施工工地存在的事故風險應具有較為清晰的認知, 但其依然擅自進入施工工地玩耍, 對於事故發生亦具有一定過錯。

最終, 法院結合各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認定被告建築公司承擔70%的責任, 王某夫婦承擔30%的責任。 經核算, 法院判令建築公司賠償原告35萬元。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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