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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法治推進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法治推進

作者:戴芳

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憲法工程縱深發展的體現。 隨著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 更需要在全過程中體現法治的引領和保障, 用法治的利劍為改革披荊斬棘。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於憲有源

摸著石頭過河。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19條規定:在縣市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內, 設人民監察機關, 以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各種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 並糾正其中之違法失職的機關和人員。 1953年4月, 鄧小平主持政務院第一百七十四次會議,

專門聽取《關於1952年下半年監察工作要點執行情況的報告》並指出, 監察機關是國家一個有權威的重要機關, 沒有它新社會的風氣便不能樹立。 1954年憲法第48條第二款規定設立內務部、外交部、國防部、監察部等, 並將政務院改組為國務院, 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我國的行政監察制度於1954年到1955年間得到了改進和發展:各級監察機構發展成型, 相應的領導管理體制趨於完善。 1959年4月, 國務院通過關於撤銷監察部的議案, 自此, 行政監察工作由各級國家相關人員負責。

穩紮穩打, 步步為營。 1986年,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恢復並確立國家行政監察體制,

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加強國家監察工作。 1990年, 國務院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 1997年,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並於2010年對該法進行修改審議。 2016年1月12日,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 提出要完善監督制度, 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 2016年11月, 中共中央辦公廳通過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將監察體制改革全程納入法治軌道, 這是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實現由行政監察到國家監察的一個飛躍。 2018年2月25日, 廣西崇左市大新縣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
至此,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監察委員會全部組建完成。 先行試點實踐的區域效果印證了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的科學性。

頂層設計落實, 抓鐵有痕。 我國《憲法》第124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這是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 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憲法基礎。 《憲法》中的“監察委員會”一節, 是對國家監督制度的頂層設計。 “法與時轉則治, 治與世宜則有功”。 伴隨著憲法的發展, 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人民監察委員會、1954年憲法體制下的監察部以及後來監察體制的演變, 監察制度始終圍繞限制公權力而展開,

發揮著制約公權力、防止公權力濫用的憲法功能。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於法有據

“法者, 天下之準繩也”。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憲法文本本身的變遷相輔相成, 政治改革要想轉化為法律制度, 必須要在憲法上獲得規範效力, 部門法的具體內容也必須要與憲法規定相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 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制之舉, 對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 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 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 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 涉及面廣、觸及利益深。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歷的7輪機構改革分別發生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 這次改革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一次全方位優化和重構。 重新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 全盤併入原有的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整合中國的紀檢監察力量, 形成國家層面的監察機構。 各級監察委員會也將迅速依法開展工作, 依法行使監察權, 實現“紀法”的有機協調銜接。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 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監察法》, 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的重要立法工作, 這不只是法律名稱的改變, 還涉及法律定位的改變和躍升。 《行政監察法》制定和修改都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導完成的,屬於一般事項的審查,而《監察法》是在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屬於審查重大事項,體現了監察體制改革作為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的定位,對於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鞏固黨的長期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充分體現了法治改革的思路,《監察法》作為改革的配套立法,是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一方面可以把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鞏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會推動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深入,將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不斷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導完成的,屬於一般事項的審查,而《監察法》是在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屬於審查重大事項,體現了監察體制改革作為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的定位,對於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鞏固黨的長期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充分體現了法治改革的思路,《監察法》作為改革的配套立法,是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一方面可以把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鞏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會推動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深入,將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不斷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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