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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釋義⑱:監察機關收集證據一般原則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 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 收集、調取證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釋 義】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收集證據一般原則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從原則上確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 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監察法中的“證據”, 是指以法律規定形式表現出來的, 能夠證明監察機關所調查事項的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屬性, 它是監察機關調查工作的基礎和核心。 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

本條分三款。

第一款規定的是監察機關收集證據的權力, 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取證的義務。 監察機關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 收集、調取證據, 是查明事實、懲治腐敗、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監察機關瞭解情況以及收集、調取證據的具體程式和規範, 監察法在本章和監察程式等章節中作了規定。 “如實提供”, 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財物、檔、電子資訊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應當真實反映與監察事項相關的內容、情節、線索等, 不得偽造、更改、虛構。

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 這是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要求。 “國家秘密”, 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式確定, 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人員知悉的事項;“商業秘密”, 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個人隱私”, 是指個人生活中不願公開或者不願為他人知悉的秘密。 保密法、刑法、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護作了規定。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應當妥善保管, 不得遺失、洩露。

第三款規定的是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既會對監察機關的監督、調查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造成被監督人、被調查人逃脫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或者造成冤假錯案, 又會對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人民法院的審判等活動造成嚴重影響。 “任何單位和個人”, 是指不論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還是被監督人、被調查人、證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 都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凡是有這種行為的, 都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瞭解情況以及收集、調取證據必須客觀全面, 被監督人、被調查人有無職務違法犯罪、法律責任重或者輕的證據都要收集, 不得有意遺漏。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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