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道因施工方挖坑且未做好相關警示措施
而導致路人朱女士摔傷
前往醫院檢查診治被認定為骨折輕傷
向施工方追責,
苦無對策下前往信訪大廳尋求解決。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16日晚上11點, 龍崗區社保局前一小道因施工方(上海煤氣第二管線工程有限公司)挖坑且未做好相關警示措施而導致朱女士摔傷。 事發時, 有協警人員在場, 目睹全部經過, 且有監控記錄事實。 摔傷之時, 朱女士只以為是一點小傷而未曾多加注意, 但是過後幾天, 身體愈發感到不適與疼痛, 前往龍崗區中醫院檢查診治被認定為骨折輕傷。
前期初步費用已花費近2000元, 並按醫生囑咐仍需後續治療(藥物、鋼板拆線、後續觀察等)。 朱女士家庭收入不高, 並因為受傷導致花費較大且影響工作, 因而向施工方追責, 苦無對策下前往信訪大廳尋求解決。 信訪大廳駐廳調解針對此事展開工作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2017年8月2日上午, 朱女士一方前來信訪大廳, 並向信訪大廳駐廳的接訪科領導反映情況並希望確認責任方(當事人法律知識有限不知責任方)以尋求解決。 多加瞭解後, 在區住建局、龍城街道辦及調解員的努力商談與溝通下,
責任方代表態度良好, 首先表達了歉意, 並表示願意積極承擔應承擔的責任;但是因為自己只是代表公司, 支出金額需要相關證據與手續, 所以要求提供相應證據。 後經龍城街道人員與新城所民警協調調取監控, 進而支持了朱女士的請求。 責任方代表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再無多餘質疑。 之後, 在一個多小時的協調之中, 針對雙方在金錢數額上的爭議, 駐廳調解員以及其他辦事人員反復開導雙方, 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希望雙方秉承著化解矛盾平息糾紛使問題儘快得到解決的理念與努力下, 最終雙方對數額達成一致。
調解結果
經調解, 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 由責任方賠付朱女士4000元人民幣, 此糾紛至此互不再理。 隨即責任方代表當場微信轉帳4000元于朱女士帳戶上, 雙方當事人當場簽訂調解協議。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未做好施工安全工作的典型案例, 由於施工方的疏忽大意, 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 造成行人經過時受到傷害, 施工方依法應當承擔賠償。 朱女士作為弱勢一方, 無法確認責任方, 幸好在調解員的積極幫助下, 通過政府部門查詢到責任方。 本案中, 調解員的積極作為必不可少, 對案件的解決起了關鍵作用。
適用法律法規
《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 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