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變電工變壓器有限公司部管理人員選拔聘任管理辦法
編號:TJTBEA-RL-02-04(20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範的管理人員選拔管理機制, 選拔出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素養、實踐經驗豐富、能夠踐行特變電工文化的管理人員, 為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及車間基層管理人員的選拔聘任。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人崗匹配、擇優聘用、逐級提拔的原則。
第五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六條 總公司對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車間基層管理人員, 根據職務層級、崗位性質不同, 實行任免管理和備案管理。
任免管理是指由總公司審批並直接任免, 或總公司審批同意後由公司正式任免。
備案管理是指由我公司審批、任免並將結果報總公司備案。
第七條 總公司任免管理人員範圍
(一)總公司審批並直接任免的管理人員:
總經理, 總公司向公司委派的財務總監/總會計師、財務副總監/副總會計師、財務部長、副部長、審計部長、副部長。
(二)總公司審批同意後由我公司任免的管理人員:
1、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會主席、總經理助理、副總工程師等高層管理人員;
2、企管、法律、市場(含銷售公司)、採購、人力資源、資訊管理、國際業務部門正職及海外辦事處負責人。
第八條 總公司備案管理的人員範圍:
(一)管理部門副職及其他部門的正職、副職、助理;
(二)專案公司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三)車間工段長、班長、組長等基層管理人員。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任免管理機構
(一)總公司審批並直接任免的管理人員, 由總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監事及專家顧問成員共同組成選拔任免領導小組, 全面負責管理人員的面試、評審、選拔、錄用工作。 具體工作由總公司董事會秘書處、人力資源部、總經理辦公室推進實施, 做好組織、服務工作;
(二)總公司審批同意後由我公司任免的管理人員, 由總公司董事長、分管領導、督導領導及公司總經理組成選拔任免領導小組,
第十條 備案管理機構
總公司備案管理人員的選拔聘任, 公司總經理及經營班子成員組成選拔任免領導小組, 全面負責對管理人員的面試、評審、選拔、錄用、任免工作。 具體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推進實施。
第五章 選拔聘任條件
第十一條 由總公司實行任免和備案管理的管理人員, 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踐行特變電工文化, 遵守特變電工管理人員行為準則;
(二)深入理解公司發展戰略, 能夠認真落實公司各項政策及制度;
(三)具有勝任本崗位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熟悉、瞭解國內外先進管理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
(四)擅於傾聽不同意見, 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 能夠帶領團隊創新的開展工作, 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五)廉潔自律、謙虛謹慎、率先垂范、追求卓越;
(六)身體健康, 能夠承受工作壓力。
第十二條 經營班子成員候選人應同時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現任總公司各部室副職(不含助理)以上及各經營單位中層正職以上人員;
(二)大學以上學歷, 具有五年以上特變電工工作經歷;
(三)現任各經營單位中層正職以上的, 在現任崗位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經驗和總公司一年以上相關崗位的工作經歷;
(四)年度綜合業績考核成績為所在單位同級別崗位的前30%;
(五)年度內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培訓不少於80學時(具體指培訓學院、培訓分院組織或批准的培訓專案);
(六)年度內完成培訓學院所規定的授課任務。
第十三條 中層管理崗位候選人應同時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本科以上學歷, 具有三年以上特變電工工作經歷, 且有現任崗位不少於一年的工作經驗;
(二)年度綜合業績考核成績為所在單位同級別崗位的前30%;
(三)年度內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培訓不少於80學時(具體指培訓學院、培訓分院組織或批准的培訓專案)。
第十四條 車間班、組長候選人應同時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大專以上學歷, 具有二年以上特變電工相關崗位工作經歷;
(二)年度綜合業績考核成績為所在單位同級別崗位的前30%;
(三)年度內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培訓不少於80學時(具體指培訓學院、培訓分院組織或批准的培訓專案)。
第十五條 管理人員的破格選拔聘用
對於不滿足以上崗位任職資格但表現特別優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由人力資源部或用人部門書面推薦,經營班子民主評議、考察通過後,報總公司領導審批或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後可以破格聘用。
第六章 任免及備案管理流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管理崗位均須公開選拔、競聘上崗。應通過競聘報名、資格審核、專業筆試、業績考察、競聘面試、綜合評議、任前公示、任免上崗、任職考察的程式。
第十七條 管理人員被聘至新崗位任職考察期為三個月。考察期內因不能勝任所聘職務,或犯有重大錯誤,或發生重大工作失誤,考核不稱職的,提交選拔任免領導小組研究是否解聘,被解聘人員原則上由原單位按照原職級安排工作。
第十八條 對於總公司備案管理的幹部,必須先在總公司備案,然後進行任免。
第七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免去現職:
(一)因職務發生變動需要免去現職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不稱職的;
(三)因學習、出國、外派等原因,需離職一年以上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工作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辭職程式辦理:
(一)自願辭職,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職的;
(二)引咎辭職,因工作嚴重失職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惡劣,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的;
(三)責令辭職,因任職期間表現較差,經認定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管理人員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但具備擔任低一級職務任職資格的,通過相關流程評審後,可以降職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免職、降職決定做出後,允許當事人申訴,對申訴要求,提交選拔任免領導小組覆議。
第八章 回避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員任免工作實行回避制。回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以上親屬關係的,在任免、考評程式中應當回避。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管理人員任免決定不予批准,已做出的管理人員任免決定一律無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管理流程圖
編制部門
生效日期
發至部門
修改記錄
人力資源部
2010年5月26日
公司各部門、分公司
無
附件1 管理流程圖
(三)年度內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培訓不少於80學時(具體指培訓學院、培訓分院組織或批准的培訓專案)。
第十五條 管理人員的破格選拔聘用
對於不滿足以上崗位任職資格但表現特別優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由人力資源部或用人部門書面推薦,經營班子民主評議、考察通過後,報總公司領導審批或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後可以破格聘用。
第六章 任免及備案管理流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管理崗位均須公開選拔、競聘上崗。應通過競聘報名、資格審核、專業筆試、業績考察、競聘面試、綜合評議、任前公示、任免上崗、任職考察的程式。
第十七條 管理人員被聘至新崗位任職考察期為三個月。考察期內因不能勝任所聘職務,或犯有重大錯誤,或發生重大工作失誤,考核不稱職的,提交選拔任免領導小組研究是否解聘,被解聘人員原則上由原單位按照原職級安排工作。
第十八條 對於總公司備案管理的幹部,必須先在總公司備案,然後進行任免。
第七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免去現職:
(一)因職務發生變動需要免去現職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不稱職的;
(三)因學習、出國、外派等原因,需離職一年以上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工作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辭職程式辦理:
(一)自願辭職,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職的;
(二)引咎辭職,因工作嚴重失職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惡劣,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的;
(三)責令辭職,因任職期間表現較差,經認定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管理人員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但具備擔任低一級職務任職資格的,通過相關流程評審後,可以降職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免職、降職決定做出後,允許當事人申訴,對申訴要求,提交選拔任免領導小組覆議。
第八章 回避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員任免工作實行回避制。回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以上親屬關係的,在任免、考評程式中應當回避。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管理人員任免決定不予批准,已做出的管理人員任免決定一律無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管理流程圖
編制部門
生效日期
發至部門
修改記錄
人力資源部
2010年5月26日
公司各部門、分公司
無
附件1 管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