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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嚴厲!通州政府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

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關桂峰)北京市通州區近日出臺相關規定, 要求政府機關及相關組織在指定市場准入、招標投標、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檔和措施時, 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 不得出臺。

根據通州區出臺的《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包括市場准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等4大類。

在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中, 提出不得超越定價許可權進行政府定價;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準等。

今後, 通州區行政機關和相關組織在制定市場准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檔和其他政策措施, 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 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 不予出臺, 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臺。

此外,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 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通州區將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現行政策措施。 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 將依法儘快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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