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 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 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 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案例:何某在某餐飲公司從事廚師工作。 2017年3月, 他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稱自己在工作過程中, 用於烹飪的油鍋突然起火, 在救火過程中自己被燙傷。 餐飲公司則辯稱, 油鍋起火的真實原因是因何某違反操作規程、操作不當, 因此何某的受傷是自身過失導致, 不能認定為工傷。 對於公司描述的自己受傷的具體情形,
最終, 人社部門認定何某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結合本案來看, 雙方對何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事實沒有異議, 但餐飲公司認為何某違反工作流程而受傷, 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這一看法是錯誤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也就是說,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遭遇傷害的原因只要不屬於以上三種情形, 用人單位亦應當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