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
法制網記者 陳磊
因老伴兒去世, 年屆九旬的王先生無法取出其名下的銀行存款, 於是將某銀行訴至法院, 要求確認老伴兒在該銀行的存款及利息歸自己所有。 近日,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 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2015年6月, 王先生的老伴兒于女士在北京某銀行開戶並存款30萬元。 2016年1月, 于女士去世。 後來, 王老先生委託親戚去銀行時, 由於連續3次輸錯密碼, 導致銀行卡被鎖定, 存款無法取出。
根據銀行業務流程, 如果取款人知道帳戶密碼, 帶著相關身份證件, 可以直接到銀行櫃檯取款。
本案中, 銀行工作人員告知, 王先生要想取出這筆錢, 要麼去公證處辦理公證, 要麼向法院提起訴訟, 證明自己的合法繼承人身份。
銀行的依據是央行的相關規定——根據1993年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 存款人死亡後, 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 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 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 由人民法院判處。 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為此, 王先生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4月9日,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為, 于女士死亡後, 其在北京某銀行存款的一半應屬王先生所有, 另外一半作為于女士的遺產開始繼承。 于女士生前未對該存款立有遺囑, 該遺產應按法定順序繼承。 王先生作為于女士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依法對該存款享有所有權。
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該筆存款歸王先生所有。
銀行一方說:“法院查清後, 我們同意判決。 ”
王先生的遭遇並非個例。 查閱公開報導可以發現, 僅在近幾年, 浙江、遼寧、山東、河南等地已經發生不少類似事例。
例如, 2013年, 遼寧瀋陽市民金先生的父親突然去世, 在整理老人遺物的時候, 發現了一張銀行儲蓄卡。
而辦公證書的過程特別麻煩, 一定要具備以下材料:比如需要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等, 而且所有繼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名簿到公證處申請辦理。
有銀行解釋說, 曾有一些不能進行公證或認為費用太高得不償失的客戶, 放棄了在銀行的存款。 這種案例很常見。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友軍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在周友軍看來, 該規定未必完全符合我國繼承法所確立了的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的立法精神。 從繼承法的角度看, 被繼承人去世後, 繼承人有權繼承這筆遺產, 繼承法並未強制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必須進行公證。
“我認為, 在必要的時候, 可以考慮修改《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新義同樣建議, 可以由相關部門出臺相應的規則, 便利客戶取款。
董新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對銀行來說, 首先需要考慮被繼承人財產的安全, 其次要對繼承人進行身份識別。 對繼承人來說, 如果能證明是合法的繼承人, 當然可以繼承, 並不一定必須進行公證。 如果履行了證明義務, 繼承人在繼承的過程當中, 金融機構應該給繼承人繼承財產時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