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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規定為繼承人繼承財產提供便利

□法眼觀察

法制網記者 陳磊

因老伴兒去世, 年屆九旬的王先生無法取出其名下的銀行存款, 於是將某銀行訴至法院, 要求確認老伴兒在該銀行的存款及利息歸自己所有。 近日,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 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2015年6月, 王先生的老伴兒于女士在北京某銀行開戶並存款30萬元。 2016年1月, 于女士去世。 後來, 王老先生委託親戚去銀行時, 由於連續3次輸錯密碼, 導致銀行卡被鎖定, 存款無法取出。

根據銀行業務流程, 如果取款人知道帳戶密碼, 帶著相關身份證件, 可以直接到銀行櫃檯取款。

如果取款人不知道密碼, 只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密碼業務只能由本人辦理。

本案中, 銀行工作人員告知, 王先生要想取出這筆錢, 要麼去公證處辦理公證, 要麼向法院提起訴訟, 證明自己的合法繼承人身份。

銀行的依據是央行的相關規定——根據1993年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 存款人死亡後, 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 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 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 由人民法院判處。 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為此, 王先生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4月9日,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為, 于女士死亡後, 其在北京某銀行存款的一半應屬王先生所有, 另外一半作為于女士的遺產開始繼承。 于女士生前未對該存款立有遺囑, 該遺產應按法定順序繼承。 王先生作為于女士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依法對該存款享有所有權。

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該筆存款歸王先生所有。

銀行一方說:“法院查清後, 我們同意判決。 ”

王先生的遭遇並非個例。 查閱公開報導可以發現, 僅在近幾年, 浙江、遼寧、山東、河南等地已經發生不少類似事例。

例如, 2013年, 遼寧瀋陽市民金先生的父親突然去世, 在整理老人遺物的時候, 發現了一張銀行儲蓄卡。

金先生不知道銀行卡密碼是多少, “我拿著銀行卡到銀行存了幾塊錢, 查了一下, 裡面有1萬多元”。 隨後, 金先生帶著父親的死亡證明、戶口名簿和身份證到銀行取錢, 可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 戶主已去世, 除了領款人的身份證, 還必須提供戶主的死亡證明、公證處的公證書, 才能執行此操作。

而辦公證書的過程特別麻煩, 一定要具備以下材料:比如需要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等, 而且所有繼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名簿到公證處申請辦理。

有銀行解釋說, 曾有一些不能進行公證或認為費用太高得不償失的客戶, 放棄了在銀行的存款。 這種案例很常見。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友軍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 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 制定規章。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就屬於據此制定的部門規章。 該部門規章第四十條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 具有積極意義。

在周友軍看來, 該規定未必完全符合我國繼承法所確立了的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的立法精神。 從繼承法的角度看, 被繼承人去世後, 繼承人有權繼承這筆遺產, 繼承法並未強制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必須進行公證。

“我認為, 在必要的時候, 可以考慮修改《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在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前提下, 為繼承人取款提供更多的便利。 例如, 可以增加規定, 只要繼承人提供必要的擔保, 就可以取款。 ”周友軍說, 同時, 也不能放開太多, 那樣會影響存款安全。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新義同樣建議, 可以由相關部門出臺相應的規則, 便利客戶取款。

董新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對銀行來說, 首先需要考慮被繼承人財產的安全, 其次要對繼承人進行身份識別。 對繼承人來說, 如果能證明是合法的繼承人, 當然可以繼承, 並不一定必須進行公證。 如果履行了證明義務, 繼承人在繼承的過程當中, 金融機構應該給繼承人繼承財產時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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