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出生的牛某與王某之間有鄰里糾紛, 牛某心生怨恨, 意圖殺死王某。 牛某自製了一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鋼珠的火藥槍, 並進行了試射。
2016年9月17日12時許, 王某在果園裡幹活, 牛某發現後, 攜帶火藥槍埋伏在王某家果園東側道邊。 牛某事先用石頭將道堵住, 王某在果園幹完活, 開車回家路過此地, 發現路上擺滿了石頭, 於是下車搬石頭。
牛某朝王某連開三槍, 致王某右顴部、兩手、左前臂、左大腿等處受傷。 經鑒定, 王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經大連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牛某使用的打傷王某的火藥槍為槍支。
法院審理認為, 牛某故意殺害他人, 其行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構成故意殺人罪。 牛某系犯罪未遂, 予以減輕處罰;牛某犯罪時年滿75周歲, 予以減輕處罰。 法院判牛某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牛某賠償王某3.8萬餘元;作案工具自製火藥槍、打火機、碎香頭予以沒收銷毀。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