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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酒後問你借車,千萬不能借!杭州有人被定罪!司機們當心!

浙江24小時-錢江晚報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濱檢

喝了酒開車屬於酒駕, 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 那明明知道對方喝了酒, 卻依然把車借給別人開, 這不僅僅是坑隊友的行為, 後果嚴重了說, 會因為觸犯法律被起訴。

近日,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就是和酒駕有關, 並且是杭州首例因為把車借給喝了酒的朋友開, 自己成為共犯的案例。

案件的主人公是小楊和小李, 4月2日晚上, 他們倆以及其他四名同事下班以後在單位邊上的流動攤販處吃起了燒烤, 一邊喝酒一邊聊天, 很快就到了晚上十一點多。

小楊想著自己只喝了兩瓶啤酒和一兩左右白酒, 比小李喝得少, 這麼晚了, 路上應該不會碰見交警了, 於是主動提出幫忙開車。

小李沒有拒絕, 欣然同意了。

一個實力“坑”就此埋下, 而且一坑就是兩人。

抱著僥倖心理, 小楊開著小李的車, 準備送他回家。 當車子沿著濱康路由東向西走, 開過西興路以東150米的位置時, 被執勤民警攔了下來。

經過現場酒精呼氣檢測, 小楊被查出來酒精含量是95mg/100mL;在血液酒精含量檢測中, 小楊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達到了93.8mg/100mL, 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濱江檢察院的檢察官在對小楊審查期間, 發現了一個細節:小李明知小楊飲酒卻仍將自己的車輛提供給小楊駕駛, 建議對小李採取強制措施並移送審查起訴。

小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被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

那麼, 小李是否構成犯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同樣是危險駕駛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 按照共同犯罪理論, 主觀上有共同故意, 客觀上有共同行為, 就可以構成共同犯罪。

在這個案件中, 雖然小李自己沒有駕駛車輛, 但他明明知道小楊喝了酒, 卻仍然把自己的車輛提供給了小楊駕駛, 主觀上有醉酒駕車的共同故意, 客觀上有提供車輛的犯罪行為, 所以, 他的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目前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

在這裡, 檢察官提醒大家:請大家不僅要做到自己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在明知其他人喝酒時,

也不能將自己的車輛提供給其他人駕駛, 也不能唆使他人酒後駕車, 否則會構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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