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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査道炯:從中興事件看,中資企業應如何對國際制裁?

導讀:

美國東部時間4月16日, 美國商務部宣佈將禁止美國公司向中興通訊銷售零部件、商品、軟體和技術7年。

如何看待美國對於中興進行的一系列制裁?中國及有關企業又應採取哪些對策?對此,

盤古智庫學術委員、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査道炯早在2016年3月美國宣佈對中興通訊施行出口限制時便曾撰寫本文進行解讀, 文章中的對策和建議在今天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價值。

本文發表於《中國資訊安全》2016年第6期。

中興事件我方受損的是企業的名聲

美方對中興事件的處理中, 有一個重要的細節:在網上公開它所指稱的證據, 其中包括用中文做成的公司內部檔。

這一招, 對被指責的企業而言, 是很致命的。 世界上懂中文的人越來越多, 人們很容易從那些檔中得出一個結論性的觀察:公司管理層上上下下是知情的, 這不是個人行為。 更何況,

就在 2012 年, 美國商務部以同樣的理由同時處理了中興和思科等美資企業。 直接受損的是涉事公司的信譽。

與此同時, 廣義上的中資企業, 其在國際上的名譽, 也難免跟著受到挑戰。 一個技術上有競爭力的企業尚且如此, 其它企業又能如何?別人提出類似的問題, 我們沒有辦法阻止。

作為一名觀察中外經濟關係的學者, 我想到的是一個無形但有價的問題。 我國企業推出的產品, 其絕對技術標準再高, 你要想賣到國際市場上, 人家也有不買你產品的選擇, 那麼, 我們怎麼樣讓別人不討厭我們?這應該成為一種底線思維。

對整個國家而言, 以前中資產品出口是以價廉物美為競爭點, 現在我們開始能做到物超所值了。 但是,

就像剛才說過的一樣, 你物超所值別人也有不理睬你的選擇。 因此, 我覺得, 我們自己必須就一個問題認真討論:往後, 如何避免出現只要有錢可賺, 就想千方設百法地去搶市場、搶份額的現象?

這當然不是說其它國家的企業就都那麼純真。 更何況, 國與國之間, 法律的適用性本身就有國際政治交換的成分。 即便如此, 用僥倖的心理處理這一類的國際營商環境, 則不可取。

強化“道”的層面認知是我國避免糾紛的關鍵

那麼, 有沒有辦法避免類似的糾紛?回答這個問題, 不妨從兩個方面入手。

一是國際關係的現實。 貿易制裁, 由來已久。 作為國與國政治鬥爭的工具, 它是國際關係史的有機組成部分。 某個國家要動用制裁手段,

單邊行為是首選。 單邊制裁還不足以達到目的, 就動員少數多邊力量加盟。 當一個制裁方案放到聯合國去投票時, 試圖解決的是一個合法性的問題。 在此之前, 多半情形下, 制裁行為已經實施多時了。

我們從事調研時, 常聽到一種議論:中資企業在包括制裁在內的國際政治鬥爭中, 多半是“無辜的協力廠商”。 還有一種聲音說, 只要中國沒有投贊成票的, 中資企業就可以不理會某項制裁案。

這兩種說法, 都有可商量的餘地。 某個國家作為一個市場所處的外交環境, 必須是貿易或投資前期調研的一個內容, 而且, 相比其它環節, 並不難知曉。 無知不等於無辜。 已知但選擇打擦邊球的路徑, 就只能是後果自負了。

在聯合國框架下實施但中國代表沒有投贊成票的制裁案,

中資企業也許可以選擇說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沒有義務執行。 但是, 產業鏈是全球的。 除非無視制裁的中資企業沒有也不打算與那些同意制裁的國家市場交往, 藐視相關限制的存在, 不是一種有智慧的選項。

二是對於制裁作為一個國際經濟活動中的現實, 不論是否被調查, 也不管我們面對是由哪個國家政府發起的制裁, 我們自己做怎樣的價值判斷?

一把菜刀, 若是到了一個瘋子手裡, 便可能傷人。 所以, 在知情的情形下, 能賺錢也不能賣菜刀給瘋子。 類似道理, 常被實施制裁的一方用來說明自己的選擇。 雖然在國際上, 誰是‘瘋子’難有或者說沒有定論, 但是我們沒有基礎就此而推翻與制裁相關的所有邏輯推論。

那麼,適應而不是規避(更不是有意挑戰)制裁,應該是一家企業在國際化的營商政治環境中自我保護的基本認知。

結束語

類似中興被美國商務部調查的事件,肯定不會是中資企業在境外所不得不面對的最後一次選擇。打鐵還需自身硬。認罰是低層次的選擇。認理是更高層次的選擇。在應對國際產品貿易的政治環境方面,如何走向被廣泛認可為“取之有道”,才是我國企業自身(也是政府經濟外交)的努力目標。■

文章發表於《中國資訊安全》2016年第6期

責任編輯:宋勉

那麼,適應而不是規避(更不是有意挑戰)制裁,應該是一家企業在國際化的營商政治環境中自我保護的基本認知。

結束語

類似中興被美國商務部調查的事件,肯定不會是中資企業在境外所不得不面對的最後一次選擇。打鐵還需自身硬。認罰是低層次的選擇。認理是更高層次的選擇。在應對國際產品貿易的政治環境方面,如何走向被廣泛認可為“取之有道”,才是我國企業自身(也是政府經濟外交)的努力目標。■

文章發表於《中國資訊安全》2016年第6期

責任編輯:宋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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