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扒一扒“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前世今生。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具體條文為《刑法》第221條, 其具體內容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

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那麼, 構成本罪的要件是什麼呢 ?首先, 從《刑法》總則中關於犯罪構成的要件中來看, 任何故意犯罪, 均需要符合主客觀相統一, 從客觀上來看, 本罪的構成必須要有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且同時符合, 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方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 在本罪裡, 首先, “捏造虛偽事實”, 只能評價為本罪的預備行為, 而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實行行為, 而散佈虛偽事實, 方能評價為本罪的實行行為, 因為如果僅僅捏造, 但並不散佈的, 誰知道你捏造了 ?另外還必須同時符合,
給他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那麼在客觀上, 必須同時符合本罪的兩個客觀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散佈真實的事實, 那麼絕對不能構成本罪。 其次, 主觀上要有故意, 刑法上的故意解釋為, 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危害結果發生的, 方為故意。

所以, 構成本罪, 必須符合以上要件方可構成, 否則不可能構成本罪。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