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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駡他人被打 法院判決打人者被打者均擔責

本是正月走親戚, 酒過三巡起爭執, 肆意辱駡他人被推倒致傷, 傷者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近日, 舒城縣人民法院對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份權糾紛一案依法作出了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 孫某剛至林某強家拜年。 中午時分, 林某強邀請孫某剛與其他客人一道吃飯、飲酒。 後雙方在言語中發生口角, 孫某剛大聲辱駡林某強及其家人, 林某強拉開大門, 讓孫某剛離開自己家。 孫某剛不願, 並用雙手緊拉林某強家大門, 繼續辱駡。 林某強之子林某超見狀上前掰開孫某剛的其中一隻手, 並將其一推,

推出了家門, 孫某剛未站穩, 一屁股坐倒在地, 導致受傷。 後孫某剛經舒城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 住院治療40天, 花去醫療費3萬餘元。 其傷情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8級傷殘, 休息期為360日, 營養期為90日, 護理期為150日。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護。 此案中, 林某超推倒孫某剛致其受傷, 作為侵權行為人,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林某超為未成年人, 故其對孫某剛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林某強承擔。 但孫某剛對損害的發生及進程存在明顯的過錯, 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30%。 孫某剛人身損害賠償依法核定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16萬餘元。

據此,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林某強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孫某剛人身損害賠償款112000元;駁回孫某剛其他訴訟請求。 (汪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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