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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軒君有話說 | 老闆讓你幫忙貸個款,只要簽個名?你是簽還是不簽?

案情回顧

陳女士在杭州市蕭山區一家企業工作了十來年, 然而近幾年, 由於公司擴張規模過快, 資金壓力逐漸吃緊。

一年多前, 老闆找陳女士幫忙, 表示自己找到了一家貸款公司, 要借陳女士身份證用一下, 還需要陳女士一起去簽個字, 貸50萬。 並且老闆拍拍胸脯保證:貸款公司只是需要個戶頭來過帳, 絕對不會有事。

陳女士認可老闆的為人, 也因為這麼多年來在老闆那裡欠了不少人情, 就答應了。 兩天后, 由老闆帶領, 陳女士拿著身份證, 先辦了一張借記卡(由老闆保管), 再去了一個寫字樓裡的貸款公司簽了借款合同。

去年12月份, 公司經營困難停產, 很多債主找上門催債, 老闆開始不見人影。 過完年不久, 陳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誰知貸款公司將陳女士告上了法庭!

貸款公司表示:貸款合同是陳女士簽的, 銀行卡帳戶是陳女士的, 陳女士把錢如何安排是陳女士的處分自由。 根據合同約定, 陳女士負有按約還款的義務。 同時, 合同中有約定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用途——進貨使用;如果陳女士違反貸款約定的用途違規使用貸款的, 還要加倍支付罰息。

老闆則認為:當時貸款公司都是自己聯繫的,

貸款公司當時說只是讓自己找個名頭來貸款, 應該知道自己是實際款項使用人, 跟陳女士無關, 日後有能力了一定還。

陳女士也認為:這是貸款公司跟老闆說好的, 自己一分錢也沒用到, 是受害人, 沒有還錢的義務。

那麼, 這個50萬的債法律上陳女士到底是要背還是不背?

律師解讀

本期主講律師: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桂紅

這種情況就是典型的“借名貸款”。 近幾年也出現了大量的借“員工、親戚”戶名向銀行、貸款公司貸款融資的案件, 很多員工、親戚不懂拒絕而最終“深受其害”。

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在這個案子中, 貸款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陳女士“借到”了這筆款項。 陳女士和她的老闆並沒能提供證據證明“貸款公司明知道這筆款項是借名貸款, 是貸款公司授意如此操作”, 自然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作為一個成年人, 在這樣的貸款合同上簽名, 應當對於所有的風險、後果有所預見, 簽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以, 這50萬的債還真得由陳女士自己背了。

律師建議

如有老闆、親戚需要幫忙“借名貸款”, 務必衡量自己的財務承受能力。 如果無法承受, 請勇於說“不”。

另外, 在這些事項處理中, 可以採取錄音、錄影等方式把貸款付息等事項的談判過程記錄下來, 也許能夠證明“貸款公司明知道是 ‘借名貸款’ ”。

同時,銀行卡一定要握在自己手裡,不能借給他人使用。萬一銀行卡被他人用去走賬、平賬,日後其他麻煩事也不會少。簽名時一定要看清內容再簽字,不要在空白紙上簽字,否則後患無窮。

來源 | 蕭山司法

同時,銀行卡一定要握在自己手裡,不能借給他人使用。萬一銀行卡被他人用去走賬、平賬,日後其他麻煩事也不會少。簽名時一定要看清內容再簽字,不要在空白紙上簽字,否則後患無窮。

來源 | 蕭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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