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中國共產黨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
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
顯然,
憲法與黨章關係密切。
二者之間,
既有區別,
更有不可割捨的緊密聯繫。
憲法與黨章的區別主要表現在:首先,
二者的制定主體、內容、調整範圍、調整物件等是不同的。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
只有人民才是制憲權的唯一主體。
憲法規定國家根本任務、基本原則,
規定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是國家賴以建立法律體系的基礎,
調整物件是全體公民。
顯然,
這些不同於黨章。
黨章是党的章程,
由黨的代表大會制定,
在內容上主要規定黨綱、組織機構、組織制度、黨員條件、黨員權利義務、黨的紀律等,
它是党賴以建立黨內法規體系的基礎,
調整的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
其次,
憲法與黨章效力等級不同。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黨章是最高黨法,
只有在黨內才具有根本大法效力。
我國現行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
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所以,
依規管黨治黨,
需要確保所有黨組織、黨員既自覺遵守黨章黨規黨紀,
又模範遵守國家憲法法律。
再次,
憲法與黨章的發展規律有所不同。
憲法是全體人民共識,
具有更高穩定性;黨章是全黨意志體現,
儘管也有很高穩定性,
但出於客觀執政環境改變、執政黨與時俱進等因素,
黨章修改的節奏一般要高於憲法。
歷史上,
中國共產黨章程幾乎在黨的每一屆全國代表大會上都要做些修改,
而憲法修正並不是這樣的。
憲法與黨章的緊密聯繫主要表現在:首先,
二者可以相互銜接協調,
是共融的。
憲法是國家意志,
是黨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機統一。
黨章體現黨的意志,
而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黨員也是公民,
二者是可共融的。
實踐中,
黨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領導者、組織者、實踐者,
所以,
要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
善於使黨章的合適內容及時上升為國家憲法內容。
其次,
黨章是憲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從形式上看,
黨章屬於“黨規黨法”,
既不是國家的法律檔,
更不是憲法性檔,
但是,
從實質內容特別是從其發揮的規範性作用來看,
有時還更為顯著。
實踐中,
黨中央提出的憲法修改建議,
一般也是把黨章中已經確定的且經過長期實踐證明正確的規範上升到憲法高度,
所以,
黨章可以看作憲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再次,
憲法與黨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規範性。
憲法具有兩大屬性,
一是政治屬性,
一是法律屬性,
後者主要體現在規範性上。
黨章是政黨章程,
顯然具有政治屬性,
展現政黨的基本綱領和政治主張;黨章也具有規範性,
它對全體黨員、党的各級組織具有最根本的約束力,
是黨內法規的金字塔頂。
實際上,正是因為憲法與黨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規範性,二者才可銜接協調,才可共融。
總之,憲法與黨章關係密切。我國憲法與黨章的思想理論基礎是一致的,本質屬性是同一的,內容是相互銜接和共融的。鄧小平同志曾經明確指出:“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這不僅說明二者關係密切,而且說明在我國實際政治生活中,黨章對保障憲法的實施發揮著重要作用。
(王勇 作者系中央黨校黨章黨規研究中心副主任、憲法行政法室主任,教授)
實際上,正是因為憲法與黨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規範性,二者才可銜接協調,才可共融。
總之,憲法與黨章關係密切。我國憲法與黨章的思想理論基礎是一致的,本質屬性是同一的,內容是相互銜接和共融的。鄧小平同志曾經明確指出:“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這不僅說明二者關係密切,而且說明在我國實際政治生活中,黨章對保障憲法的實施發揮著重要作用。
(王勇 作者系中央黨校黨章黨規研究中心副主任、憲法行政法室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