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法律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 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 車輛買賣並已經交付了的,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車輛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王某作為出賣方, 也無需承擔責任。
《物權法》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未經登記,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由此表明,
所以, 在該案中, 已經完成交付使用該機動車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江某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