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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借錢易還錢難 明確約定是關鍵

案情介紹:

昌平區北七家鎮居民邱某氣衝衝地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 2016年10月, 邱某借給朋友劉某10萬元, 礙於情面沒讓劉某寫借條, 僅口頭約定“等邱某要用錢時就歸還”。 2018年1月, 邱某多次要求劉某還錢, 劉某均以沒錢為由未歸還。 劉某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 但表示現在手頭緊, 有了錢肯定還。 邱某則表示自己家中有事急等用錢, 必須馬上還。 雙方遂產生矛盾。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致電劉某表示, 《合同法》第206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邱某與劉某口頭約定“等邱某要用錢時就歸還”的表述僅是表達了還款時機的意思, 雙方關於借款期限約定不明確, 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 也未達成補充協議, 因此邱某可以隨時要求劉某在合理期限內履行還款的義務。 厘清法律責任後, 工作人員又從情理方面勸導劉某不要因為錢辜負了朋友的信任。 最終, 在工作人員的協調下, 邱某與劉某達成了口頭還款協定, 約定劉某於2018年5月1日前將欠款還清。

在此提醒大家, 在民間借貸時一定要留下全面的書面借款憑據, 寫清楚借貸雙方身份資訊、出借金額、出借時間、還款時間、利息、違約責任等關鍵資訊,

還應當注意留存實質借款證據, 如果是銀行打款, 應有銀行流水證明, 如果是現金交付, 可以在借條上注明“某時某地已現金交付”, 由借款人簽字認可, 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以便於日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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