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昌平區北七家鎮居民邱某氣衝衝地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 2016年10月, 邱某借給朋友劉某10萬元, 礙於情面沒讓劉某寫借條, 僅口頭約定“等邱某要用錢時就歸還”。 2018年1月, 邱某多次要求劉某還錢, 劉某均以沒錢為由未歸還。 劉某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 但表示現在手頭緊, 有了錢肯定還。 邱某則表示自己家中有事急等用錢, 必須馬上還。 雙方遂產生矛盾。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致電劉某表示, 《合同法》第206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在此提醒大家, 在民間借貸時一定要留下全面的書面借款憑據, 寫清楚借貸雙方身份資訊、出借金額、出借時間、還款時間、利息、違約責任等關鍵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