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李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係, 妻子劉某幾年前染上賭博惡習, 並欠下大筆賭債。 2017年5月, 劉某向趙某借款6萬元, 聲稱用於家庭開支, 李某並不知情。 10月底, 李某與劉某協議離婚。 春節前夕, 趙某帶著借條, 找到李某索要欠款。 李某表示對妻子劉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 認為該借款應屬個人債務, 應由劉某獨力承擔。 而趙某認為劉某借款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款, 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李某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近日, 李某與趙某來到昌平區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尋求法律諮詢, 李某前妻劉某欠下的這筆錢李某有償還的責任嗎?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明確,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李某在前妻劉某的借條上並未簽字, 也沒有追認的行為, 而趙某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劉某借款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